除此之外,鐵路局也沒有任何改善鐵路營運情況的相關計劃,當南二高完工之後,這裡可能還會更蕭條。當時許多參與搶救行動的朋友在最近的聊天中才突然驚醒,缺乏社區意識或者是缺乏歷史價值認識的修護動作,所有的所謂「保存及再生」的相關工程,其實都只是在蹂躪「歷史建築」的存在價值,或著是在「扭曲」當地人的共同生活記憶。大家也注意到,只是會「美化工程」而不注意社區運動的設計師,角色比較像是建築「歷史價值」的殺手。原來歷史價值的決定權,在操作的過程當中,最終又回到鐵路局總局和建築師的空間詮釋權力上了,而不是我們原先幻想的協調會成員或是社區居民身上。
後來我發現這種模式其實不是特例,而是臺灣最普遍的所謂的「歷史建築保存與再生」的方法,由沒有歷史價值判斷能力的建築師作為主導者,或者是沒有經過發掘歷史價值判斷的程序,就先將建築物像標本一樣的保存下來,接著再以「再生」的藉口,引入一種全新的使用功能,而不是先考慮原有歷史功能的延續。
今年參觀了、也參與了幾個學校的畢業設計評圖,發現這是目前建築學院內最典型也是最流行的教學方法,由於經濟不景氣,沒有大多的商業建築計劃,各地的歷史建築都被北、中、南學府的建築系學生收集到畢業設計當中,關在學校內討論建築的價值或甚至不討論,接著在這些建築的周圍表演自己的設計創意。我們可以開始想像,如果我們沒有反省和調整我們的養成教育方法,當這一批價值觀狹隘的建築專業者畢業之後,對歷史建築的破壞會有多長遠的影響。
舉這樣的例子,花了這麼多時間來詳細說明,其實真正想談的事情是這篇文章下一個主題,就是「如何找到各種操作途徑,來發掘歷史建築的多元價值」。
從民國八十七年起,部份在文化工作上十分積極的縣市政府,提報了大量的「市級古蹟」或「縣級古蹟」,這樣的行政工作立刻產生了兩個問題,最主要的問題是古蹟數量和規模快速的增加之後,特別是在預算及行政人力上不足以反映這樣的數量和規模。其次的問題是古蹟價值認定標準的問題。依照目前的方式,縣級古蹟認定的標準和國家級古蹟的標準是一致的,只是認定的標準較為寬鬆而已。而目前「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條文」核定本,第二條中有關歷史建築之登錄基準的內容,依然十分類似,「時代表徵」、「風貌」、「藝術」、「稀少性」、「建築史意義」和「再利用潛力」仍然是主要的價值觀。
首先在第一個問題就是預算的問題。其實古蹟被大量而快速的指定,最主要是反映一種憂慮,因為擔心建築文化資產快速地消失在開發的壓力之下。但是提報為古蹟之後,立刻就發現並沒有辦法從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找到足夠的預算來進行保存及維護的工作。主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或是地方政府的文化預算編列比例偏低,這種現象反映出文化在整體行政上其實只是被視為「花瓶」的角色。但是更深的意義是,文化的價值被孤立起來,好像「文化的價值」是裝飾性質的,與「經濟的價值」、或者是與「環境的價值」、或是「社會福利的價值」等種種價值都是不相關的。換句話說,沒有意識到,歷史建築也有可能成為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工作或者是社會福利發展的主角。也因此預算的來源過份依賴單一的文化預算,並沒有反映出這些文化資產價值的多元化,我認為這才是預算不足的真正原因,因為歷史建築維護的預算或許可以來自都市發展單位、農委會、經濟部、環保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