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前瞻:原住民族自治與共管 自然資源保育的論戰
近年原住民族的權益在國內受到高度的重視,其對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有兩個層面的議題影響猶深:第一個就是所謂「共管」,另一個是「自治」。國人開始普遍接觸共管的概念,大概是仟禧年前後喧囂一時的馬告國家公園計畫案。當年,由於知識與技術的不足,政治互動與意識型態的衝擊過烈,延宕至今尚未有進一步的發展。而由於2005年總統公告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今(2007)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原先馬告國家公園計畫案提出時的共管概念,如今成了政府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新設資源保育區與利用區時必須遵守的原則。 社區保育區的概念加入共管行列 從全世界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思維典範發展來看,自現代化國家體制興起,即採用且逐步舖陳的科學經營管理取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到1980年代達到顛峰。而由於國家一統的制度毀壞了各地原有的在地資源經營管理體制,經濟性資源優先侵蝕了人地一體的生態系運作,國家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