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台灣專制保守的都市計畫」──兼回應徐世榮教授
對於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或市地重畫經常引發激烈的抗爭,徐世榮教授歸因於現行偏頗、專制保守的都市計畫,但是字裡行間卻反映出更深層的問題,就是台灣社會並不認識自己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於公

關於「台灣專制保守的都市計畫」──兼回應徐世榮教授
對於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或市地重畫經常引發激烈的抗爭,徐世榮教授歸因於現行偏頗、專制保守的都市計畫,但是字裡行間卻反映出更深層的問題,就是台灣社會並不認識自己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於公

中科三期案判決摘要

環評爭議案件的司法審查:邏輯審
首創環評制度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是一部藉「法定環評程序」實現「實體環境政策目標」的「程序法」,不是「實體法」。美國聯邦各級法院一再強調,國家環境政策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讓行政機關和社會大眾能夠透過環評

環評爭議的司法審查是「事實審」
基於公民訴訟是公民參與的利牙,「公民訴訟」和「公民參與」必須相互配合,才能發揮功能。中科三期案也因此提供了寶貴的機會,檢討我國公民參與第一階段環評的模式和司法審查相關爭議的標準,是否能「分別調整」以便

「政治靠邊站,邏輯擺中間」才是王道!
中科三期案中,由一位神崗鄉和五位后里鄉農民組成的原告團,提起訴訟的理由之一是在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時,政府高層對外表達中科三期案應儘速通過的言論,影響政府機關代表投票的決定。原告的此一主張,使得中科三期

是公民參與,不是委員參與
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作出判決的中科三期案,首次確認開發案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爭議的「司法審查標準」,立下我國環評史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國環評法的「指標性判例」(landmark case)。

環保團體和當地居民提起環評訴訟的權利
環評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設計是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該制度設計源自於1946年的美國行政程序法,提供公民參與的政府決策是「行政法規的制定」。美國行政程序法此一了不起的發明,我國在1999年制定行政

第一階段環評的公民參與機會
根據我國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制定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0-1條,我國在實施第一階段環評時,開發單位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完成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環保團體舉行會議,將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

為什麼提供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
美國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是全世界第一個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權」的法律。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將之擴大適用在國家級的「環境保護政策」上,目的都是要監督和制衡「行政權」一權獨大的「現代政

公民參與「開發許可的決策過程」,不是參與「環評過程」
根據里約宣言之公民參與環評的制度設計,為了保護自然資源和防止環境污染,應由國家的立法機關立法,授予「行政機關」權力與責任,控管可能破壞環境品質的開發行為。控管的方式是強制可能破壞環境品質的開發行為者,

草根氣息的台灣民間檢察總長
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對中科三期案作出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是我國環評法實施以來第一件已通過環評審查但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結論的案子,勢必在我國環境保護史上佔一席重要的地位。

美Duke Energy空污案 「民間檢察總長」誕生
美國的空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於1963年。隨著環境保護的議題愈來愈受到美國社會的重視,1970年和1977年時,國會大幅修正空污法,最大的特色是提供公民訴訟(citizen suit)的權利,其次是嚴格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