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台灣海峽底棲魚種 立委修法禁底拖船網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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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台灣海峽底棲魚種 立委修法禁底拖船網

2014年06月26日
本報2014年6月26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狗母魚、肉鯽仔(肉魚)、黑格(黑棘鯛)、赤翅仔(黃鰭鯛),這些過去餐桌上尋常可見的魚種,這幾年逐漸淡出漁網、市場和餐桌外,一般推論使用底拖網是主要關鍵。為了恢復海洋生機,立委推動《漁業法》第48-1修法,全面禁止底拖網(含電底拖),此舉引發底拖網船業者反彈,認為生計受到威脅。

你留意過餐桌上的魚來自何方?那些底棲台灣沿岸的魚種逐漸消失,立委擬禁底拖網護魚。(圖:牧鄉,文:廖靜蕙)

牽動台灣漁業未來的《漁業法》修法,如火如荼展開,立法院相關委員於今年5月22日經濟委員會提案新增《漁業法》第48條之1、以及相關罰則修訂第60條草案,全面禁止底拖網(含電底拖)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行為,並對違反且累犯情節重大者,吊銷漁業人或所有人相關漁業證照。

漁業署於23日針對此項修法召開公聽會,來自各地的漁會代表包括台中3部、宜蘭5部以及高雄2部遊覽車,包圍農委會林試所會場大門,要求進入會場,但受限於場地遭警力阻止,後經協調派代表入場,讓其他漁民無法親自與會表達意見。

底拖、汙染夾殺下的台灣沿海漁業

保護漁源是全民共識,漁源枯竭怪罪底拖網船,業者有話說。宜蘭縣頭城鎮討海協會及漁友協會表示,反對全國禁止底拖網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行為,認為少數不守法的漁民不能代表全體。

違規底拖網船多嚴重?學者於2013年2月25在高雄壽山外海靠近左營軍港南防波堤,拍到6艘底拖網正在作業,離岸不到1海浬。(攝影:鄭明修)

拖網漁業認為,拖網有其特定的作業漁場,並非所有水域都能任意捕撈,因此不能將漁業枯竭之原因全歸咎於底拖網漁業;相較之下,沿近海資源遭受工業廢水、廢油或廢棄物污染,比底拖網造成的影響更大;另外,大陸拖網漁船入侵漁場的問題,也是破壞漁業資源的原因之一。

漁民也承認違規問題確實存在,但不能因為部分漁船違規即予以全面禁止。不少漁民認為,如何保護資源是政府學者該想出來的辦法,而非禁止底拖船網,有漁民說違法就罰6萬已經很多了,居然還要提高到15萬,感到非常氣憤。「今天大家都是為了過活,過不下去才會(跟政府)拚」

漁民建議政府比照中國休漁期兩個月,但政府必須同時編列預算補貼漁民維持生計,並逐年編列預算收購拖網漁船,輔導漁民轉型;在政府提出進一步的管理措施前,希望能與漁民充分溝通協調。

護漁有共識 實際做法要講明

台大動物學系名譽教授郭光雄指出,永續經營台灣漁業資源是與會者共識,目前底拖網船約1400艘,如何在短期、全面禁止,漁業署應更具體說明白,特別是政府財政能負擔全面收購底拖漁船嗎?即使如此,漁民未來的生活怎麼辦?相關的措施在哪裡?對於漁業署目前既有的規定,有沒有落實?都有待釐清,才能進一步討論。「這麼大的事情,公聽會恐怕得多辦幾次。議題也要講清楚。」

底拖漁網對於沿岸的底棲魚種傷害特別嚴重,台灣綠色和平組織海洋專案主任謝易軒則指出,政府應就總體漁業資源進行評估,讓底拖網對環境以及資源的影響,相關資訊以公開透明;其次,拖網漁船以台灣海峽為主要魚場,也該與中國擬定實際的共管機制。

據實呈報漁業報表 保障漁民權益

台大海洋研究所教授葉顯椏則鼓勵漁民,如實填寫漁業報表等相關資料,透過確實的數據保障自己權益。

「我們場外交易太嚴重了,在場外就已經被餐廳買走了,因此無法提供有效的統計數據。」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研究員鄭明修提出總量管制的概念,並舉日本為例,漁獲全交由漁會拍賣,拍賣多少魚獲、價格,一清二楚,所得也由漁會轉給魚主。

在這過程,魚多大可以拍賣,都控制在漁會手上,不符合規定就不能拍賣,也就代表沒有收入,由此落實漁業管理。

反觀台灣,沒有統一窗口,場外交易佔多數,報表無法呈現有效的數據,漁業署無法取信漁民。

「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他說,寶石珊瑚管理辦法違法一次就吊銷了,因為資源是難以替代與復原,這樣的道理明確不須爭辯。

留有魚的海洋給下一代 底拖網船禁到底

「全世界只有台可以合法使用底拖加電網」前立委王幸男解釋,逃過拖網拖過的蝦子,就逃不過電網,「這種作法根本是趕盡殺絕!」面對排山倒海反對禁底拖船的意見,他認為,仍應努力推動修法。只是,蘇澳一帶的地形比較特殊,這裡都是洄游魚類,魚種不同,管理上應有地域上的區隔。

「台灣這幾年已經遇到魚源枯竭,從新竹開始一些底棲魚類都抓不到,問題如此嚴重,要替下一代說話。」王幸男說,台灣雖然對底拖設有相關法律,但因執法不易,違規情事不斷,造成魚源枯竭。

「海洋是台灣的母親,原孕育了豐富的海洋資源,卻抓到沒有魚吃,甚至只能到遠洋捕魚,但這些魚一般民眾吃不起。」他說,所幸海洋的特性,經過休養是會恢復過來的,因此,他希望執法更嚴格,期待3年之後,台灣漁獲量能漸漸恢復。「台灣必須正視這個問題,否則變成無魚之島。」

全面禁止底拖網(含電底拖)法條草案

新增《漁業法》第48-1條(草案):

不得使用底拖網(含電底拖)。全面禁止底拖網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行為。有關底拖網漁船禁止漁撈作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後6個月擬定相關配合措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本法施行後,編列預算完成拖網漁船收購、協助漁民轉業。

第60條:漁船違反第48條第1項拖網漁船禁止漁撈作業規定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累犯情節重大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得吊銷漁業人或所有人相關漁業證照。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