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謂之「生態工法」整治崩塌地可行嗎?(中)-立法院永續發展促進會「土石流災害與坡地開發 | 環境資訊中心

以所謂之「生態工法」整治崩塌地可行嗎?(中)-立法院永續發展促進會「土石流災害與坡地開發

2001年10月04日
作者:張豐年 (外科醫師)

四、看法與說明:

1.目前標榜生態之各種崩塌地或裸坡工事,事實上嚴重違逆自然,製造二度傷害與污染。新政府於陡峭高達70-80度(猴子亦難攀登)之惡劣條件下投下如此鉅大之人力、物力,顯現實際上仍追隨舊政府「人定勝天」之老路。

2.所謂「生態之各種工法」,如一刀之兩刃,理論上之優點卻相對亦潛伏各種致命之危機;能防小雨,卻難逃於豪雨時(超過臨界值)付之一炬,製造更多問題。舉例言之,眾所公認「濫築攔砂壩與築堤窄化河道」為造成土石流之重要原因之一。工法強調之「打樁編柵與蝕溝處理」,事實上無異於於崩塌面製造無數小型之「攔砂壩與堤防」,不免亦具二者之缺點。表面上藉由編柵聯防及沙袋圍堵蝕溝可穩定崩塌面、避免沖蝕流失。事實上卻截堵、變相囤積更多經人為(整坡)鬆動之砂石,窄化雨水及土石下流之自然通道(見附圖1,2之蝕溝)。在豪雨坡面涵水超越飽和,聯防無法耐受之情況下,可致全軍覆沒,引發人造土石流,殃及周邊及下游之無辜(附圖1)。主張者口頭上雖謂堅決反對築攔砂壩與堤防,但很諷刺地實質上卻將之由野溪上游更進一步導入崩塌源頭,以工養災,待大災變零存整付,難怪桃芝颱風摧毀泰半。

3.依「九二一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計畫」自辦工程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一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有心鑽營者可輕易藉此逃避監督。

4.必須提醒:在某些玩法者或職業災民眼中, 崩塌地無異於金雞母(搖錢樹),只要找得到,就有錢賺。因而只要政府「以工代賑,整治崩塌地」之政策持續下去,弊端難以遏止,山林持續遭殃。

5.水土保持乃攸關國家根本之大計,台灣山林幾十年來之積弊哪有可能於幾個月內抄短線完成復育。主管部門於今春誓言於雨季來臨前完成緊急水土保持計畫,形同開空頭支票,固能藉以工代賑之政策討好災民,但其結果卻便宜了習於養樁之地方派系,新政府未必受利。

6.有別於人為破壞,自然災變產生之崩塌地大都自限,且可自癒。針對九二一地震後九九峰之崩塌,特有生物中心系列發表自然次生演替為最佳復育之道,不啻官方權威機構已公然否定人為介入之需要,重建會難道不知情?

7.不管九二一地震直接引致或桃芝颱風再度誘發之崩塌是否產生土石流(局部崩塌型或流域型),事實上該些崩塌地皆已邁入餘崩期甚或生態復育期,再回頭處置已失時效,且硬予施工騷擾,反成二度傷害。

(註:崩塌地依時程可簡化分成孕育期、前驅期、爆發期、餘崩期、生態復育期。土石流爆發時崩塌地致命之爆發期大皆已過;餘崩難成氣候,且常為地體趨向動態平衡與進入生態復育期之必要步驟,具地質與生態意義。)

8.事實上只要是工法就無合乎生態可言,政府機關若欲勉強套用,至少應有較嚴謹之定義與限制,以免浮濫,落人口實。吾等能體諒政府常有難言之苦衷,願意接受有限度、不違逆自然、不製造二度傷害與污染,且經正常實驗步驟驗證、有別於目前採用之工法。

9.事實上百萬年來歷經天災地變之千錘百鍊,造就台灣地體優越之自我止痛療傷能力,吾人有信心非人為破壞導致之崩塌地在數年內可漸次自然復育(但積存於各河川上游內之土石仍將肆虐多年)。換言之,地表之微變不足為懼,吾等所耽心者為經由如下三種途徑持續人為破壞,最後導致「大地自我修護機制之破壞」,與「復原能力之喪失」,讓台灣這片山林陷入永劫不復之地步:(一)闢路、墾植之網際效應加速山林破壞,致水土流失由點提升至線、終至全面。(二)以工事窮整崩塌面,如打樁編柵,擴大傷害。(三)浮濫築堤築壩,惡整河川,改變水文與生態之平衡。

10.面對九二一地震與桃芝颱風之大自然災變,除非能改變人之行為與心態,包括政府官員與人民,否則不管施行再多堅固之工事仍將是螳臂擋車,無濟於事。很遺憾地新政府高層迄今仍沈迷於「人定勝天」之窠臼,變本加厲強調土石流之防治需「群山整治,配以複合工法」,認為生態學者封山十年之建議不可行。質言之,官員並未記取舊政府放任「工事創造災變」之前車之鑑,很可能基於認定過去花得仍不夠多,因而各種工法皆要,且工事必須加強、擴大;卻吝於額外多花一點時間與力氣究本根源,整治人心,或積極規劃遷村,讓山林得以休養生息,喘一口氣,作真正有益大地之工作。

台灣到處千瘡百孔,大自然之反撲不斷,可憐上下無反省能力,近年全球氣候又變異作怪,幾可斷言土石流災害非樂觀估計之一、二十年內所能止。(9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