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夜條款即將廢除,一些動保團體額手稱慶,只是,迎接「零人道宰殺」(註1)時代來臨,相關配套做好了嗎?爆滿的收容所,到底是浪浪天堂還是煉獄? 5月,新屋收容所所長簡稚澄以死來訴說台灣動物收容的困境,揭開台灣動保收容長期以來不忍卒睹的傷痕,立法院為此再啟修法。在動物福利上,我們做對了嗎?
本報邀請幾位專家,就上述問題提出見解,協助讀者釐清動物保護的真諦。東芬蘭大學生物系博士賴亦德認為,「零人道宰殺」是流浪動物管理系統運作良好之後順理成章的「結果」。若以廢除「十二夜條款」為目標,有五項依現行法律就可以做到的事,只是長久未積極執行,短期內恐難解決「簡稚澄現象(註2)」。
以「零人道宰殺」為目標 需重整浪浪管理系統
「台灣現階段根本沒有資格廢除十二夜條款!」賴亦德說,「零人道宰殺」是流浪動物管理系統運作良好之後順理成章的「結果」,而非政府決定何時生效、相關單位照辦的「命令」。誤解此一重要本質,對流浪動物的處境毫無益處。尤其台灣的流浪動物數量龐大,遠超過收容能量,更可能讓管理系統直接崩潰。
政策既已決定將「收容動物零人道宰殺」做為流浪動物管理政策的目標,就需大力重整管理系統。他依照可行性和優先順序,列出改善流浪動物問題的措施,循序漸進才能達成目標。
首先,根據動保法既有規定,強力執行寵物登記植晶片,稽查、勸導、開罰不進行寵物登記植晶片的飼主。好處是讓政府單位清楚掌握有主動物的總數,未來也能嚇阻飼主棄養動物;但也將造成短時間棄養潮,因此收容能量必須擴增以因應之。
其次,根據《動保法》最新修法規定,強力執行有主動物絕育,若飼主不配合,依法預設飼主有繁殖需求,除須申報外,也要加強訪查。目標是減少有主動物繁衍後代遭飼主拋棄,成為流浪動物,也減少私下流通送養的幼體寵物,抑制我國整體犬貓數量。
第三,控管寵物買賣並加強稽查寵物業者,縮減市面上流通的寵物數量,避免無良寵物業者任意拋棄繁殖過剩的動物,兼顧動物福利;同時也增加收容所動物被領養的機會。
第四,長期且定期進行街頭無主動物捕捉與分類,視個體狀況決定後續處理方式。對於無主流浪動物,他提出「檢傷分類」的概念,減輕全數收容與後續安樂死的壓力,也減少絕育後回置街頭的數目,降低在外生活的流浪動物數量。
賴亦德認為健康狀況好、四肢健全又年紀輕的個體,可以「檢傷分類」的概念處理。分類評估的重點為「攻擊性」及「親人性」。
攻擊性高個體:
如捕捉過程中或在收容所操作中會露齒威嚇甚至主動攻擊咬人的程度,或是已知會追車、追人、追小孩、追身障輔具者。
攻擊性越強的個體,越不可能被領養,更不應該也不可能做TNR放回街頭,這類個體不需任何積極處置(如絕育之類),只能在收容所還有空間經費的時候暫時收容,在收容空間和經費不足時則是依照攻擊性的程度優先安樂死。
不過,攻擊性強但親人的個體,反而適合作為某些類型的工作犬,例如看門守衛或軍警用途。
親人且沒有攻擊性個體:
應該積極推領養認養,也應盡可能的長期收容,並且維持其健康提昇其外貌,甚至教導一些基本訓練,以增加日後被領養的可能。這類個體一定要讓牠們有家,在收容所裡面長久待著也要維持健康增加被領養的機會,千萬不要讓他們回到街頭流浪。當然,動物領養前都要絕育。
尚未斷奶或還沒離開母親的幼體:
應等斷奶後努力推認養。小狗比大狗好送養,年紀小性格上也有調整機會,除非很明顯有攻擊性,否則應比照「親人且沒有攻擊性」的分類處理。
攻擊性低、不親人的個體:
在收容所的空間經費實不足時,優先考慮絕育後放回街頭。這些沒有攻擊性的個體,即使TNR回到街頭,對人類的潛在風險極低;也因親人性低、會躲著人類,因此回置街頭也不會跟人類有太多交集和互動,減少可能的衝突和困擾。
資料來源:改寫自〈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完整的流浪動物政策應該長這樣〉一文
賴亦德強調,這一項措施並不等同無差別TNVR,因為並不是所有動物都該被回置,也不是所有地點都適合回置。而且,要做到將動物個體分類處理就一定要盡可能全數捕捉,而非所謂的「精準捕捉」足以解決。這一項措施也必須在前三項都相當程度執行之後才能開始。
最後,他建議課徵寵物稅,開辦飼主教育或訓練課程,修業時數足夠後始得飼養寵物,甚至辦理飼主考照。此舉能夠增進飼主責任,杜絕衝動飼養以及未來棄養的可能性。
不過,即使現就積極執行上述配套,恐怕趕不及明年上路的新政策。因此,他建議:「如果不能安樂死,為了讓收容所裡頭的收容動物不要爆量,或許該考慮收容空間額滿後,暫停收容。」消解收容所第一線獸醫和志工們的壓力。否則,入所動物太多又不能安樂死,將使所內動物福利品質更低落,雖然代價是全民延續承擔數十年來動物福利治標不治本的苦果,卻也是不得不面對的事實。
「動物受苦的發言人」 動保人才任重道遠
優秀如簡稚澄者,又願意投入最艱困的環境服務,原是國家社會的福氣,但仍應有合理制度設計,讓有志者能在此一展長才,而非壯志未酬。
賴亦德說,動物醫師擁有身為「動物受苦的發言人」的自覺,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獸醫師能清楚知道動物福利的科學標準如何評估,並且自覺自己是動物受苦的代言人,才可能參與並且改善各種動物的處境。同時,也不會落入「把病治好就好」,或「讓個體活著不殺生最重要」之類的「生存權」迷思。
從動物整體處境下手,以動物保護的運作角度出發,才可能大幅提昇動物福利,也才可能讓開心活著的動物越來越多。
「動醫之外,如畜產從業人員、動物福利科學研究人員、以及動保法執法體系相關人員,也都應該要深入了解動物福利,才能夠發現現行動保體制或飼養系統的不合理,讓無可避免被人類使用、與人類接觸的動物,盡可能免於受苦。」他說,而相關從業人員都有動物福利的觀念,則必須有預算來培養人才、聘僱人力,最終才能落實動保法,確實的執法。(系列報導,續讀下篇)
註:
[1]本系列以「人道宰殺」指基於法令執行的撲殺;對於基於動物福祉考量,以人道方式促死,則以「安樂死」稱之。
[2]簡稚澄所長服用撲殺犬隻的藥劑自殺,一般認為與動物收容爆量,導致收容品質無法兼顧動物福利,不得不執行犬貓人道撲殺等因素有關;而十二夜條款廢除後相關配套不足,更使收容工作人員如熱鍋螞蟻飽受煎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