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廢電池汞污染 環保署公告新回收辦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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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廢電池汞污染 環保署公告新回收辦法

2007年02月26日
本報2007年2月26日台北訊

據環保署的統計資料,台灣每年乾電池的申報產生量,每年約有1萬噸左右,1999年起公告全面回收各類廢乾電池後,回收量確有增加。但2001年至迄今的廢乾電池回收率,也不過在10%左右徘徊,至今每年仍有將近90%的廢乾電池進入焚化爐或掩埋場。

一顆一號乾電池埋入地裡,能使1平方公尺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價值,環保署針對「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發布,將加強應回收廢鉛蓄電池清理作業,呼籲民眾做好廢電池的回收工作,並盡量使用充電電池。

根據幾年前環保署對市面上乾電池的抽驗結果,發現市售的低價電池有超過4成不合格,含汞量過高並具污染性。除了汞之外,一般乾電池亦含有鎘、鉛、錳、鋅等重金屬,亦須經過適當的回收處理與處置,否則將污染環境,且汞也易經由人體皮膚、呼吸道與消化道吸收,破壞中樞神經,對口腔粘膜和牙齒都有不利影響。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科表示,汞的毒性會在人體裡累積,且一顆鈕釦型的電池可以使600公噸的水遭受到污染。

環保署呼籲業者,應依相關規定從事應回收廢鉛蓄電池的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工作,以維護環境整潔,並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環保署表示,此次修正的重點是,針對應回收廢鉛蓄電池於回收、貯存、清除、處理階段,對於較容易產生污染情事的作業或方法,加強相關污染防治(制)的設施或措施,像是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貯存設施應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的相關污染防治設備或措施,且其處理後所產生的廢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中,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此外,修正規定的內容亦包含明定處理廢鉛蓄電池,必須以熔煉的方式處理含鉛再生料或生產鉛錠等相關製品,同時應具備有效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定期檢測及申報;並參酌歐盟廢電池(含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的相關規定,明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應達65%,始能符合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規定。環保署更考量該標準修正規定對已從事回收、處理業者的衝擊,故賦予6個月的改善緩衝期間,但改善期間內仍須符合修正前之規定。

※民眾可上環保署網頁,查詢相關法則;或利用環保署資源回收網,獲知廢電池回收的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