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法三讀 原住民保留地規定鬆綁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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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法三讀 原住民保留地規定鬆綁

2018年12月31日
整理:彭瑞祥(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刪除現行5年繼續經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限制,換句話說,原住民族取回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將不用設定地上權、耕作權或農育權滿5年後,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原條文的「山地保留地」用字,也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

現行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民進黨立委陳瑩發表聲明,稱這天是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歷史的一刻,過去原住民取得原住民土地,卻必須遭受限制一定年限,才可以取得所有權,這是明顯帶有「民族歧視性、民族不平等」的規定。

陳瑩指出,自台灣省政府時代,1966年到1986年期間,依照《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必須持繼耕作滿「10」年,才可以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直到民國1985年《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將10年限制改為「5」年,這是一個民族「歧視性」且「不平等」的規定,幾十年來,限制原住民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違憲違法條款,終於在這一天刪除。

陳瑩補充說明,按目前規定,原住民保留地要申請增編或劃編為保留地,必須自1988年2月1日即使用至今且不中斷的土地,才符合增劃編的要件,也就是說,至少連續使用超過30年,才可以通過增劃編的申請,但是通過申請之後卻不能取得所有權,只能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他項權利,還必須還要持續使用滿5年,才可以獲得所有權。終於,這5年的「違憲違法條款」再立法院三讀刪除。

根據原民會的統計,刪除5年條款後,將約有3萬原住民可以受惠,可由原住民保留地的他項權利,直接獲得所有權。

經濟日報報導,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鄭天財、孔文吉,民進黨立委陳瑩、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高金素梅在內等人均質疑,原住民使用祖先擁有的土地,均早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施行之前,而現行規定卻要求原住民應先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滿5年,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此一規範,極為不合理,因此支持修法。

廖國棟說明,推動這項修法已經歷時多年,如今能夠三讀修正通過,意義非凡,是至為重要的「跨越」。鄭天財表示,原條文是個「不正義、不合理」的規範。修法之後,也能有助原住民辦理農保、成為農會會員,以及農損時有申請補助的資格。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案,黨團協商結論。陳瑩提供。

據聯合報報導,原民會表示,基於維護原住民族使用原保地權益的立場,修法期間歷經數次跨部會密切溝通研商,化解各方異見,並獲得行政院院會同意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感謝原住民立委支持,使本案能順利三讀通過。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指出,本次修正內容除刪除5年等待期,並明定政府承受私有原保地例外情形及租金收益作為挹注原鄉基礎建設財源。山保條例第37條修法三讀通過後,預估至少3萬名原住民能立即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