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達加斯加生物多樣性補償系列之二
在上一篇中筆者提到,馬達加斯加不僅島上的動物高度特有化,更是重要的生物多樣性熱點。如此得天獨厚的生態系統以及自然資源卻面臨了困境,在全國經濟停滯不前、人口卻快速增長的狀況下,環境的壓力更是與日俱增。而豐富的礦物資源吸引大量的投資客、盜採者,更是讓動植物的棲地岌岌可危。
筆者於2016年12月前往安達西貝(Andasibe-Mantadia)國家公園,在沿途的鄉村小路上,蓊蓊鬱鬱的熱帶雨林盡收眼底,山谷間還不時傳來當地大狐猴(Indri)奇特的叫聲。但在缺乏進口天然氣的情況下,國家公園附近的居民依然砍伐樹林來做成木炭,用以供給烹煮的燃料。當地一位生態導遊也語重心長的說:「幾年前帶遊客去觀賞金黃曼特蛙(Golden Mantella)的那片濕地跟森林,前幾個禮拜再去時,已經不見蹤影。現在要找到這種蛙類越來越困難。」
馬達加斯加貴為一個生物多樣性熱點,在面臨內部人口壓力與國際礦業叩關的當口,生物多樣性補償究竟可以在馬達加斯加扮演什麼樣的角色?而在該國法規尚未完備的情況下,Ambatovy與QMM兩間採礦公司決定自行遵照國際規範,自發性地採用生物多樣性補償來改善採礦對當地環境的破壞。但如此的舉措對他們有什麼益處?「生物多樣性補償」的發展進程與運作原理又是如何?
生物多樣性補償:將生物多樣性加入市場交易制度
人們對於生物多樣性的重視並非一朝一夕間形成,早在70年代歐美即有些許的措施來減緩環境的破壞以保育生物多樣性,但效果非常有限。而後在1992年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CBD)則為保護生態設立了基石,該公約的目的是為建立國家級的策略以保護生物多樣性並可永續發展。
接著,在2005年發佈的千禧年生態系統評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更可視為一個里程碑,其結論指出生態系統服務對人類福祉的重要性,並提供方針將市場政策工具(market-based instrument)應用在環境保護上。簡單來說就是加入了市場交易的制度,並在其中提供可交易的點數(credit),該點數可藉由復育棲地來獲得,如果一項開發建設將會破壞環境,則開發商必須先從此市場購買足夠的點數。如此一來,對生態系統做抵銷性補償的概念被帶到了一個可實際操作的階段,並且也讓「生物多樣性降低」這個外部效果進入市場機制。
嚴謹的規範,確保生物多樣性
目前在國際上對於該環境政策,最普遍被接受的定義是由「商業與生物多樣性補償計畫」(Business and Biodiversity Offsets Programme,簡稱BBOP)註1所提出:「生物多樣性補償是由行動所產生可量測的保育成果,其目的是為了抵償在經過適當的預防以及緩和措施後,仍因開發而產生的環境衝擊」。這個定義中明確的指出,生物多樣性補償必須為最後的手段,在經過先行的緩和措施(如下圖所示)後,才得以用來抵銷剩餘的影響。如此一來,生物多樣性補償才不會被無限上綱,成為無良業者的護身符而肆無忌憚地破壞環境。
生物多樣性補償實施的基本原理是:當某地因開發而造成生態衝擊時,由復育另一塊地來做抵償。補償地必須盡可能以同種的生態系統(相同的動植物群)為優先,但如果找到的復育地無法產生足夠同種的生態點數,則再由其他相仿的棲地來補足。而損失與復育的生態須經過複雜的量化計算,不僅要考量到棲地的大小、林冠密度……等等,還要將其所包含的物種數量、瀕危程度等納入計算。另外, BBOP也明訂運用此環境政策的成果,必須達成所謂的零淨損失(no net loss),並盡可能產生淨收益(net gain)。也就是因發展而造成的環境破壞,必須消彌到零,行有餘力,再追求將整個開發與復育的區域整體的生態系統達到正影響。
生物多樣性補償已成國際趨勢
近幾年來,生物多樣性補償越來越受到企業與政府的青睞,原因就是它能夠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對政府決策者而言,採用生物多樣性補償可令國家更容易達成國際性的保育目標,例如之前所提到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目前國際上知名的例子有美國的濕地銀行系統(Wetland Banking System),該系統即是為確保濕地生態為「零淨損失」,並加入了市場機制,讓民營部門可以自行生產並在該銀行系統中販售「補償」。至2011年,包含被破壞後另行補償的濕地,該系統已經補償了182,108公頃的面積。
對開發商而言,生物多樣性補償不僅可以改善聲譽,與利害關係人、環保團體維持良好的互動以確保開發商的「社會許可(social license)註2」;擁有良好口碑和完善復育計畫,更能提高從政府取得開發執照的效率,對公司未來的發展提供更大的助力。
此外,當地的居民也能因環境的衝擊減低而保有較好的生活品質,同時享有開發案帶來新的就業機會,幫助地方經濟成長。而環保團體也能與開發商合作共同維護當地生態,並獲得資金援助,使得保育計畫更能得以順利進行。而制度化地要求廠商進行生物多樣性補償,更可能讓廠商不得不將破壞珍貴、稀有生態系後需要付出的補償點數納入開發前規劃階段的成本考量。
生物多樣性補償並非萬靈丹
即便上述提到各項生物多樣性補償的優點,依然有學者對其成效抱持保留的態度。許多人質疑這個環境政策會淪為開發商用來「漂綠註3」(green wash)的工具;而且一但加入市場貿易的概念後,自然資源將會被商品化,進而加速自然環境的私有化、增大貧富差距。也有文獻指出,到目前為止補償的案例常常因為在設計上存在有瑕疵等問題,而無法達成預期的生態成果,例如補償地與原棲地並非同種的生態系統。且在實際運作時也有諸多的挑戰,如經費短缺而未能履行協議或是缺乏有效的監測系統等等,都會使得生物多樣性補償的成效大打折扣。
在目前對於生物多樣性補償的成果仍有存疑的情況下,馬達加斯加的採礦公司,以及世界上各地的開發案件(例如雪弗龍石油公司位於巴布亞紐幾內亞的油田、澳洲的生物多樣性銀行......等等)就已大舉實施,所以各界仍需嚴謹的檢視相關補償計畫,並長期追蹤觀察其未來的成效。
※ 註解:
1BBOP:商業與生物多樣性補償計畫是由Forest Trend和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兩家非政府營利組織所運營。其宗旨為發展完善的緩和措施來減緩商業開發對生物多樣性的衝擊,並提供諮詢服務給其會員。目前它的合作夥伴已超過75名,來自不同的企業、財經機構、政府單位、社會民間團體......等等。目前主要在國際上著名的案例有馬達加斯加的Ambatovy(下篇會介紹)、紐西蘭的S
2社會許可:為一開發案已被當地的社群、利害關係人所認可,或廣泛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
3漂綠:利用環境保護當做宣傳手段,但實際作為卻與表面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