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計畫」幾千億 保育預算年年刪 業務多到逼死人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前瞻計畫」幾千億 保育預算年年刪 業務多到逼死人

「捕蜂捉蛇」歸誰管? 動權團體:先顧好野生動物通報系統

2017年11月01日
本報2017年11月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捕蜂捉蛇」應該由消防單位移交農政單位處理?回答這問題前,不妨先體檢「野生動物通報案件系統與處置」。立法委員林淑芬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31日召開記者會指出,保育預算年年刪減,業務卻節節攀升,不但人力跟不上,業務更是多到逼死人。他們要求行政院先將台灣野生動物案件通報及後續處置系統、制度與專業建立好,再來談農政單位該不該捕蜂捉蛇。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召開記者會,體檢「野生動物通報案件系統與處置」。攝影:廖靜蕙

保育需求多 政府資源趕不上

當政府撒幾千億做「前瞻計畫」,但無論中央與地方野生動物保育經費卻明顯逐年遞減,保育業務卻逐年增加。根據研究會調查,林務局從2007年度決算2億2千多萬,到2016年度決算經費只剩1億1千7百多萬,經費年年下降;而22縣市中僅8縣市提供野生動物保育預算資料顯示,預算都少的可憐。其中農委會主委林聰賢過去執政的宜蘭縣,保育預算更完全依賴中央。

而全國負責野生動物保育業務僅39人,其中專職人員共16位,約聘人員16位,臨時人員7位。其中有7個縣市的野生動物保育業務無專職人員,需仰賴約聘人員。

動社也從各縣市野生動物通報案件類型及數量,得知全國有關野生動物通報案件平均每年22,517件以上,每天至少有61件通報案件。其中以「人與動物衝突」居大宗,每年共13,350件,占59.3%;「救傷」通報案件7,843件,占34.8%。其餘分別為檢舉非法案件、收容需求,各657件、641件,占2.9%、2.8%。

至於這些經通報的野生動物,到哪裡去了?是不是「泡酒」去了?動社統計顯示,2006~2016年間全國各縣市至少接獲65,221個通報案件,涉及81,855隻野生動物。最常見處置方式是採「野放或驅趕」,約34,550隻,占動物數量的42.2%;收容康復後野放次之,共24,254隻、29.6%;去向不明則有14,678隻,占17.9%。

對於受傷野生動物,多數縣市均採外包方式處理。但後續醫療、野放、收容或人道處理,不一定會追蹤掌握,甚至全由外包單位決定。僅少數縣市稽查收容環境及清點動物數量。

估計過去十年至少有18,153隻野生動物被收容,種類包含哺乳類、鳥類、兩棲類、爬蟲類等。移轉至民間單位的野生動物,絕大多數不知其去向及「用途」。

至於受傷動物處理流程中,涉及動物福利的環節,包括:是否先行初步檢傷分類?由誰判定無法醫療,需執行安樂死?如何安樂死?經醫療痊癒後,誰決定野放?如何野放?委外處理的追蹤、掌握、稽查?等等,尚未有標準作業程序或規範。

動社建議,應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增加野生動物通報、救援、醫療、安置、野放、安樂死的法源依據;行政院應重視台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寬籌經費與人力,提升保育行政層級。

釐清問題想解套 捕蜂捉蛇不一定全由納稅人埋單

捕蜂捉蛇,甚至抓樹上的小貓,為何需動用國家資源?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接受採訪時表示,無論從消防單位、這次動社的調查或林務局資料都顯示這方面的需求數量很多。看到蜂或蛇就很害怕,這些屬於社會心理因素,牽涉到我們對自然生態存在的誤解,根本問題是民眾如何與自然生態中的野生動物相處。

馬路上奄奄一息的蛇、遭獸夾夾傷的台灣獼猴、遭車輛輾碎的陸蟹、查獲走私的保育類栗鼠等,人類對於野生動物造成的傷害形式繁複。「雖然有些動物對人是危險的,但是牠仍然屬於自然生態的一分子,對動物而言,人可能對牠更危險。」朱增宏說,政府責無旁貸需透過教育、宣傳管導,增進社會大眾這方面認知,否則就會無止境地投入資源處理這類的事務。


即使只是30公分左右的水泥牆,對極欲找地方生產的母斑龜來說,都是難以跨越的障礙,拍攝地點:雲林斗六。照片提供:路殺社、版權:CCO。


被車輛撞傷的穿山甲。照片提供:路殺社、版權:CCO。

「很多衝突是沒有必要,只需要一些措施,學習如何因應,就不需要動用到國家資源來解決。」至於底線該畫到哪裡,朱增宏認為,第一步是了解問題有那些,處理問題的機制夠不夠,目前已知每年約2萬多件,十年來卻只記錄了6萬多件,顯示大部分未紀錄,以至於無法觀看問題的全貌。

了解實際狀況、釐清問題後,才能有政策規劃,知道哪些是不必要透過國家系統介入,則可回歸市場機制。

「我們一方面希望小政府,又期待政府為我們解決所有的事情,這種想法是矛盾的。」朱增宏認為,問題瞭解分析之後,對於一些民眾需求,卻不適合政府介入的業務,就可由政府提供框架,例如從事捕捉野生動物的業界須具備哪些專業條件、訓練或證照制度,之後就可更細緻的分工合作,讓資源有效運用與分配。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修法與政策建議

1、呼籲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增加野生動物通報、救援、醫療、安置、野放、安樂死的法源依據。
2、行政院應重視台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寬籌經費與人力,提升保育行政層級。
3、各縣市政府應重視野生動物保育業務,寬籌經費與人力,並設專責行政單位。
4、林務局應制訂野生動物救傷標準作業程序(SOP),與動物福利規範,定期舉辦專業訓練。
5、林務局應建立全國通報案件資料庫,野生動物通報之記錄與保存,應標準化。
6、針對「補蜂捉蛇」業務,農委會應訂定執行綱要或SOP,包括捕捉方式、工具、及後續處置、野放、動物福利及人員安全規範,教育訓練等。
7、林務局應訂定相關動物救援手冊及教育訓練課程,以建立各縣市野生動物救援的專業能力。
8、外來種問題應從源頭管制寵物飼養交易,或辦理寵物登記註記。
9、縣市政府應建置野生動物獸醫專業
10、縣市政府應建置野生動物收容專業
11、政府應加強推廣野生動物保育教育

參考資料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