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火山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納《災防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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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火山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納《災防法》

2017年11月07日
摘錄自2017年11月7日風傳媒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擴大「災害」之定義,將懸浮微粒物質、火山災害納入災害項目;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在初審時表示,內政部作為火山災害主管機關,會進一步研究相關議題。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提案指出,地震只是火山災害的眾多併發影響之一,其餘包括火山熔岩流、火山灰及火山氣體等危害都與地震不同,在未入法的情況下,完全無從應變防範,更無法建置預警演練SOP,因此提案將火山災害納入。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案則表示,近年國內開始重視懸浮微粒對健康造成危害的問題,研究顯示,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環境下,都會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風險,應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列為災害之一。

在朝野立委支持下,內政部在初審時改變原先態度,同意將火山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納入《災防法》。根據三讀條文,火山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主管機關為環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