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陸續有地方縣市的環保局試圖追討污染者的不法利得,如今環保署從法令上推出明確的認定與計算方式。
去年初《廢清法》修法時,在第63條之1提出將對違法所得的利益高過罰鍰最高額的業者,再加重裁罰,不用受罰鍰最高額的限制,而這個不法利得要如何計算,則需另外以子法來規範,廢管處因此在今年1月拋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草案,6日為此舉辦公聽會。
廢管處處長賴瑩瑩表示,環保法規都在陸續處理不法利得部分,《水污法》已率先完成,《廢清法》之後,正等待這個會期處理的《空污法》,也同樣有納入不法利得。賴瑩瑩表示,裁處不法利得,是為了讓不肖業者無利可圖,剝奪他們因違反廢棄法所能得到的經濟上利益。
這也是《廢清法》母法修正後,後續需要制訂的十條子法倒數第二條,剩下的則是「罰鍰額度裁處準則」,仍在研議之中,法源同為第63條之1。
廢管處表示,兩者的確高度相關,裁罰準則將對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訂出裁罰額度,但部分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的案件,將可對其因違法得到的利益範再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的限制。
今次草案,便是處理不法利得認定及核算辦法。
草案提出,裁處不法利得的啟動時機是在裁處額度已達法定罰鍰最高額,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還是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執行機關可以酌量再加重。廢管處坦言,由於計算不法利得並非易事,需要耗時耗力,因此預估未來應是重大違規事件才會進入不法利得的計算與追討。
因為不遵守廢清法,行為人應支出而未支出、節省費用減少支出的利益,或是因此獲得收入增加、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等都屬於不法利得,而開罰的依據,則需要靠數據與資料來計算。
面對業者的擔憂,廢管處強調,不法利得的部分是多少證據罰多少,執行機關地方環保局並不可能無限上綱,也不可以超限計算,否則法院也不可能接受他們所提出的罰鍰金額。
營造公會建議,核算不法利得的過程中,執行機關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邀請專家學者協助,行為人也應該有權可以找專家學者協助。而草案雖然有設定執行機關與行為人之間的協談機制,營造公會指出,在目前的草案上,協商結果只是「得參考」,應該進一步改為「需參考」,否則只怕最後還是不被參考。
表面處理公會則提問,該產業的業者大多規模較小,大多尋委託處理業者協助處理廢棄物,擔憂若明明從合法的處理業者中比價選擇,後續處理業者違法是否也因此連帶受罰。
廢管處表示,當然還是從行為人優先處理,並不會因為看產源比較有錢就罰產源。不過上次修法,在母法的第30條也的確對委託人提出更多的連帶責任。廢管處去年11月也已經完成相關子法「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除了挑選合法業者來委託,委託人還需負起「相當注意義務」,例如也需要注意受委託的業者是否提出妥善清理書件、配合訪查、使用車輛符合契約,甚至在委託人有棄置、污染環境之虞需主動通報主管機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