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社福衛環委員會11日繼續審查空污法,第一輪遭保留的20條爭議法案,涉及了總量管制的抵換交易、空污基金分配、操作許可證核發與部分罰則,不過,在討論過後仍有近半、九條條文遭保留進入協商。而法案名稱仍維持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先前多位委員提案改名為「潔淨空氣法」、「空氣清淨法」並無出線。
遭保留進入協商的法條,包括了第8、9、12、14、17、24、28、53與90條,有關總量管制與額度抵換、應「會商」還是「會同」經濟部、緊急狀況天然氣發電無天花板、空污費比例分配、生煤許可證、排放有害空污物刑罰等。
在總量管制區的部分,抵換制度仍遭到質疑,多位立委反對以交通空污抵換工業空污,質疑此舉將讓減量的速度變慢。空污法第8條處理總量管制區如何按指定目標與期限進行總量削減,其中遭指定削減的特定大型污染源,除了要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來減量外,也可以用抵換交易的方式取得排放量額度。
雖然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蔡鴻德解釋,總量管制的精神就是運用經濟工具來減量,部分業者無法裝設污染防制設備,因此他們就得以抵換、交易的方式取得排放量。「抵換不會是一比一,他們要付出更高的代價。」環保署署長李應元強調。
立委王育敏、劉建國等質疑,若是沒有關門條款,這些大型污染源只要有錢,可以繼續買排放量,卻不需要減量。王育敏質疑,如此一來,政府提供越多的抵換交易的路可走,不就讓減量的腳步更緩慢。
蔡鴻德回應,由於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將逐年提升,排放量只會越來越難取得,無法改善的業者就將陸續退場。經濟部次長龔明鑫同樣表示,「到時候」這些污染源會將買不到額度。
陳宜民、劉建國等多位立委提議將交通減量移出抵換交易的選項,主張不同的空污排放不應該互相抵換。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認為,民間的力量一起加入交通工具的汰換改善,也有助於空污的改善。
趙天麟、陳宜民等認為高雄因列入空品區而面臨投資受限的困境,這導致最受污染的地區反而發展最受限制,因此要求總量管制降下來的量,縣市政府要有調控的權利,以解決先前高雄爭取台積電設奈米廠失利的爭議。李應元則允諾,若是地方盡力執行減量計畫而進度超前,多出來的減量額度可以給縣市政府運用。
第17、18條有關空污基金的收費與分配,目前營建工程的空污費由縣市政府徵收,其餘都是中央主管機關徵收,草案仍維持這樣的設計。中央向固定污染源所收的空污費將有60%撥給污染源所在縣市政府,這次的修法,則增加了移動污染源的20%也將撥給設備使用者的設籍地,或油品銷售地的縣市政府。
部分委員提案再提高撥給地方政府的比例,但也有吳焜裕、吳玉琴等,擔憂這筆錢淪為地方政府的「小金庫」,質疑部分地方政府的環保專業人員不見得足夠,地方是否都能妥善運用這筆錢,主張還是由中央來規劃會比較有效果。「讓中央有錢去處理最嚴重的地區,例如台中、高雄」。由於分配比例無共識,第17條仍落入保留。
「空污基金將優先運用在空污嚴重地區」,這次在第18條明文入法。和過去一樣是按地方提出的防制計畫、專案來補助的機制,不過空污嚴重的地區,將享有加權加重的優待。縣市空污基金管理會的組成也在這次修法有更動,環保團體代表的名額從不得低於1/9提高到1/6。
環署在第53條對排放有害空污物超標1000倍者,提出刑罰,若情節重大,更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以上、1500元以上罰金。造成死亡、重傷更有3000萬、2000萬與最重無期徒刑等重罰。此重罰遭部分立委以「極刑」來稱,認為不符比例。雖然詹順貴解釋,這次針對「故意犯」才有如此加重,不過討論過後仍無共識,遭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