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與環境倫理
「環境倫理」究竟指什麼?
哲學上,「倫理」(ethics)與「道德」(morals)並沒有明確的差異,而當「倫理」(ethics)後面接單數動詞時,可以指哲學裡的一個分支領域(a subdiscipline),或稱為「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假如後面跟著複數動詞,可以是指涉好多種道德體系(moral systems),亦即是“ethic”一字的複數形式,通常代表一組彼此間相當一致的道德觀念和理想(moral ideas and ideals)。
為使後面的討論不致混淆,我們有必要首先把「環境倫理」(environmental ethics)、「社會倫理」(social ethics)、「環境法」(environmental law)等觀念稍作區分。
社會倫理與環境倫理
我們所熟悉的「社會倫理」,通常是規範人際間(interpersonal)的行動自由,及個人(personal)與整個社會之間的關係的自由。前者如:對朋友說謊,後者如:偽造科學數據。這些行為,在「社會倫理」的規範下,都是被視為不合倫理原則的行為,是不道德的。所謂「環境倫理」,只是把傳統「社會倫理」的對象,擴大成為「自然界中非人類的個體」(nonhuman natural entities)或是「自然界整體」(nature as a whole)而已。
美國生態保育之父李奧波(Aldo Leopold)在「土地倫理」的論述中,把「倫理」定義成「在生存競爭的過程中,對行動自由所作的限制」,很簡潔地表達出「倫理」的基本內涵。
環境法規與環境倫理
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中,倫理或道德上的限制,會以行為法則(behavioral rules)陳述出來,或者更通常是以教訓(precepts)及原則(principles)呈現。在非西方傳統中,這些限制則以行為期許(behavioral expectations)、風俗(customs)、禁忌(taboos)、禮儀(rites)等表達出來,或者是透過隱含在神話(myth)、故事(story)及傳說(legend)的內容呈現。在政治文化中,對人類自由最重要的道德規範則是經由典章律例或法律(statutes or law)的制定而得。
法律是被社會正式納入條文的規定,而倫理則只是代表整個社會認可的建議及約束。因此,倫理不但是法律的基礎,也是補充。所以,即使「環境倫理」尚在不完全的開端時期,有些時候也顯得怪異新奇,但它確是可以賦與目前國內及國際上環境法規條文更強的基礎。
無論是否正式列入法規當中,「倫理」並不是天然產生的,它的存在是經由習俗(convention),透過文化(或個人)所產生的,然後再經由認可而存在的。人類無法違抗自然的限制,卻可以違背道德倫理原則、忽視風俗、僭越禁忌等。因此,道德規範與自然規範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必須有某種程度的自願成份(voluntary)。法律雖藉由懲罰來加強其效力,但違法經常發生,因此,整個社會在倫理上的實踐也無法到完全,個人層次的倫理更是如此,所以,「倫理」代表的是人類行為的理想(an ideal of human behavior)。
環境倫理的實用性
在人類社會交往的脈絡中,或在一個繁榮多元的社會裡,即使是嚴守法律條文仍然是不夠的,還須要有道德的敏感與良知(moral sensibility and conscience)來補充增強,才能夠讓整個社會的運作流暢順利。
因此,在環境議題上,即使有非常完善的環境法規還是不夠,我們還須要有「生態良知」強化環境法規,這就是我們邁向建構「環境倫理」的緣由。所以,「環境倫理」的建構,至少有下列幾方面的好處,我們姑且稱之為環境倫理的實用性:
一、讓個人和社會整體進步
儘管人類的「社會倫理」已有悠久歷史,但從來沒有一個社會能達到理想的境界,然而,「倫理」仍可以在實踐上發揮真實的力量。因為,理想確實是可以對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力。在思考、傳播、及實踐達到道德理想的時刻,我們個人和社會整體都會得到進步,並且也會建立一些基礎。「環境倫理」的存在,可以使人類在對待大自然時的行為有所遵循,走往理想的目標。
二、提供判斷政策或行為的標準
「倫理」與人類行為之間的關係,是屬於規範性的關係,而不是敘述性的。大文化的改變,除了來自經濟力的辯證和科技的進展之外,觀念上的辯證亦是同等重要。因此,道德理想另一個功能是:它提供一個可以作為判斷政策或行為對錯好壞的標準或基準。
三、釐清環境爭議
從歷史上來看,純理論的道德哲學並不是打從一開始就要去發明或創建一套新的倫理,它通常是用來為新興的集體良知(emergent collective conscience)下定義、系統化、並為它辯護。同樣地,「環境倫理」並不是存在於思想的真空裡(a cognitive vacuum)與外界更大系統的觀念隔絕,而是在新興的生態思潮(ethos)與世界觀之下,與一般習慣法(common law)互相結合所產生的,間接提供在釐清環境爭議時最實際的幫助。
四、限制或激發人的行為
世界觀的改變,不只能夠開創機會,它同時也會關閉一些機會,例如:地球有限性的發現,關閉了十九世紀烏托邦主義者(如:Mill, Marx等)建構完全工業化地球的可能。還有,改變哲學性人類學──即:對「人性」和「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的探討,經常會不斷地重寫或更換人類的自我形像,它代表人類的原型(archetypal human being),是我們有意無意間奮力要去實現的理想。
「現代」剛開始時,笛卡爾(Descartes)、洛克(Locke)、霍布斯(Hobbes)等人所清楚表達的人性的現代形像,基本上是個體的、理性的、自主的(individual, rational, and antonomous)──與現代自然哲學所建構的大自然形像一樣,人成為一個自由運動的社會原子(a free-moving social atom)。
生態時代的新人性卻以更有機的形像呈現,人基本上是以生態上的依賴性與環境相聯結,並以社會關係與其他人相聯結。在廿一世紀裡,西方對人性原型的看法,儘管仍然保有個人的獨特性,但絕不是粗暴的個人主義。
總之,在實用性的最遠極限,倫理與整個觀念結構──全面性的世界觀--交織在一起,一方面限制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激發人的行為。雖是理想性的,但它對行為卻有明顯可見的影響力,提供可效法的模範,可以追求的目標,以及可以用來衡量實際行為的準則。
傳統環境倫理的失喪
1960年開始,對工業文明所造成的環境危機曾作出專業性回應的西方學者中,已有人指出,在許多原住民文化及其他非西方的傳統文化中,隱含著「環境倫理」的觀念。
全球性工業化文明的誕生,伴隨著前工業時代環境倫理的失落,使今天的環境危機快速擴散。世俗主義、人本主義以及物質主義成為現代社會世界觀的特色,而這些現代社會主流的思潮,不但摒棄以往「環境倫理」中的神秘性(demystified),甚至完全忽視其存在,加速了惡化工業科技所帶來的破壞性影響。
遺憾的是,在一個最需要「環境倫理」規範的年代,我們卻在全球性工業化文明追求無限成長的動機推進下,使得傳統的「環境倫理」(以及其他傳統的社會文化倫理規範)逐漸喪失其約束行為的能力。
工業文明的倫理體系
當代工業文明的主流思潮也演化出一套它們自身的社會倫理,內涵則由早期現代西方哲學家,如笛卡爾、霍布斯、洛克等人加以詮釋。其最核心的道德觀念是建立在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自治(autonomy)、以及個人的尊嚴(dignity of the individual)之上。由此再衍生出兩個不同路線的道德哲學體系:
- 由邊沁(Jeremy Bentham)所提出的功利論(utilitarianism)強調人類集體的福祉是個人行動以及公共政策的目標;
- 由康德(Immanuel Kant)提出的義務論(deontology),強調人的尊嚴為人權的基礎。
生態時代的環境倫理
現代的環境倫理,或許可以只是上述人類福祉(human welfare)與人權(human rights)兩種道德考量的補充,例如:從古典功利論來看,大規模破壞熱帶雨林是不道德的,因它只在短時間裡圖利少數人(木材商與牧場主人),卻長久危害到許多相關的人(原住在森林裡的人,地區裡沒有土地的人,以及世界其他人),不符合功利論的觀點。但是,若從古典人權觀點來看的話,破壞森林的不道德性則比較不清楚,因人權與財產權(尤其是自由企業)有關,理論上,雖然每個人的權利會受他人的權利之限制,但因財產權受到保障,對於森林的保護反而就沒有保障。
從生態學與近代物理所建立的世界觀卻告訴我們,對環境的傷害最後會回到人身上,因此,在這種新世界觀之下,人權已經包含更廣的內涵,除原有的政治自由及經濟自由之外,還有某些特定的福利權:(1)有尊嚴的生存、(2)基礎教育的獲得,(3)基本的健康/醫學照顧,以及(4)擁有能生存的自然環境。
結論:
所以,一個成熟的「環境倫理」,應該是嘗試考慮具有環境影響力的人類行為可能對人類福利與人權所造成的影響,同時,它必須架構在後現代科學的世界觀(由生態學及其他科學與相對論、量子力學等組合而成),考量整合環境科學、環保技術專家、以及人權和人類的福利等方面。
本文參考Callicott於1994年所著Earth Insights-A Multicultural Survey of Ecological 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