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散播災害假消息致人於死者最重判無期徒刑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立院初審通過 散播災害假消息致人於死者最重判無期徒刑

2019年03月14日
摘錄自2019年3月13日蘋果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假消息流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3日)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有明知災害不實訊息卻仍散布,且致人於死者,最重可以無期徒刑;全案提報院會討論,但需經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修正草案規定,若明知災害不實訊息,卻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者,可處新台幣30萬至50萬元以下罰金;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現行的災害分類中,化學災害定義限縮在「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無法將複合性災害及多樣性化學災害納入,因此建議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經協商後,朝野達成共識,修正為「造成危害之化學品物質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