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 排放權核配方式引發討論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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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 排放權核配方式引發討論

2007年05月02日
本報2007年5月2 日台北訊,薛郁欣、莫聞報導

立法院環衛委員會召集人黃淑英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前天(4月30日)舉行「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公聽會,會中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時程與目標,以及溫室氣體排放權核配方式,環保團體、產業界意見相左,行政部門則多未表示意見。

公聽會當天,環衛委員會召集人黃淑英與提出修改版本的王塗發、王榮璋委員皆列席會場、此外,還包括相關學者專家、環保署與地方政府、與公民團體代表等,約有一百人左右參與。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徐光蓉在二氧化碳排放權方面,行政院態度為採取「溯往原則」(grandfathering rule)的「無償核配」制度,而不採用「有價配售制」。王榮璋表示,溫室氣體排放權屬公共財,不應部份或全部免費給既有的排放源。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徐光蓉與台大化工系教授施信民也主張,排放權如同土地一樣,屬於公有財,企業要擁有理應花錢購買,就像要花錢徵收土地一樣,無償核配將有損公平正義原則。徐光蓉還表示,在有價配售制下,環保團體甚至能募款集資,把排放權買下來,達到環保的目的。

王塗發則主張綜合國內現實與歐盟先進做法,排放總額85%採無償核配,15%採有價配售,讓新興產業有進場機會。

中華經濟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王京明、台灣綜合研究院副院長吳再益等經濟領域專家均認為,公平正義固然重要,然「調適」也有其重要性。全部有價配售制度會對產業帶來太大衝擊,建議參考歐盟方式,以一定比例的無償核配,搭配特定比例的有價配售制度;讓產業能夠在這個過渡階段適應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實施與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變化。隨後,有價配售的比例應逐年提高,以達成溫室氣體總體減量的實質效果。

在產業見解方面,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代表認為,台灣碳密集度持續成長,確實與其他國家如英、美、德、韓國等反向發展;但政府一直未制定明確政策,將讓產業界無所遵循。

工總代表指出,碳密集度代表單位GDP可代表多少CO2排放量,換句話說,這項指標可用以表示在能源排放特性與能源密集度上,單位成本上有排放的CO2多寡。在1990~2002年間,英德兩國的碳密集度減少了將近30%,美國減少了17%,而台灣則是增加了20~30%。因此建議台灣應該以降低碳密集度來實施能源結構政策,以改善能源排放特性,並引進低耗能、高GDP的產業,為各部門訂立明確合理的節能責任,最後,能源法規先行改善,溫室氣體減量法案再做補強。

在配套方面,與會學者多認同溫室氣體政策應與能源政策調整同步進行。關於此,王京明特別強調對再生能源應擇優推廣,如果對所有的清潔能源都以齊頭式補貼來鼓勵發展,將同樣鼓勵其他沒有效率的再生能源,可考慮刪除對清潔能源的補貼,改以重的能源稅來達成。環保署空保處處長楊之遠認為,能源價格應該合理化,反應市場的實際成本。

綜合來說,立院版草案設定了明確的參考基準年與實施年限,也訂立了較明確的罰則;而行政院版相較則較為模糊與彈性。擔任主席的立委黃淑英曾指出,照政院版,目前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將僅規範盤查與登錄部分。楊之遠正面回應,認同法案中應加入具體時程,但最終行政院會是否願意納入,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黃淑英指出,公聽會討論過程已有全程紀錄,將盡速公開資訊,歡迎各界再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