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中油大林煉油廠去(2021)年發生廠區外海漏油事件,中油負擔逾1.8億元的善後支出。事件昨(22日)屆滿一周年,立委呼籲高污染風險事業建立「環境責任財務準備」的必要性,其中就包含停滯十年的《環境責任法》草案。
立委鍾佳濱指出,既有法規僅強制要求石油煉製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但並未涵蓋長期、持續性的污染,呼籲環保署儘速將「環境損害責任險」納入法制規劃,並呼籲中油率先投保,帶動建立市場機制。
不只是清乾淨 整治復育資金明顯不足
2021年6月22日,高雄中油大林煉油廠外海原油洩漏,影響範圍擴及恆春半島及小琉球,中油所需負擔的善後支出超過1.8億元,除了民事損害賠償及行政罰鍰,更包括污染清除、整治復育等費用。
事隔一年,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與立委鍾佳濱昨舉行「622漏油事件周年回顧-如何藉由環境金融落實污染防治」研討會。鍾佳濱指出,中油對漁民所造成的財產、健康損害,都有賠償的法律依據;但環境損害方面,相關法規卻未要求對生態損害負擔復原責任,僅著重在行為裁罰和緊急應變措施上。
鍾佳濱表示,資本充足的企業,可以固定提撥金額用於風險支出,但並非所有企業都有充足資金應付環境整治,因此「環境保險」就是一個解方。「環境保險」除了協助企業應對風險,更可以督促企業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保險業者也會視企業防治措施情形估算保費,相關作為越完善,保費就越低。
政策方面,則有環保署建立的環境責任財務準備制度,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簡稱土污基金)要求企業繳交固定金額,用作環境整治支出。另外,環保署自2012年開始研議《環境損害責任法》(或稱《環境污染責任法》、《環境責任法》),但環保署副署長蔡鴻德指出,由於風險評估試算不易,法規仍難以建立。
突發意外才理賠 「環境損害責任險」更能應對持續性污染行為
根據《石油業管理法》第22條,石油煉製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以中油為例,中油公司企研處處長湯守立表示,中油依法投保陸上及海上污染責任險,陸上意外(包含公共意外及意外污染)每一事故最高賠償9億元;海上意外方面,「浮筒營運人責任險」理賠金額最高為18億元。
不過,現行強制石化業者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都是在「突發意外」(如622事件)發生時才有理賠。事實上,各地仍存在著累積、持續性污染的事業,整治作業規模更大、更複雜。
鍾佳濱指出,以剛完成的中油高雄煉油廠除役整治為例,就有八家顧問公司參與、花費高達268.6億元,相較於622事件的1.8億元,持續性污染所需的整治花費更龐大。因此除了強制規定企業須針對突發風險進行財務準備之外,鍾佳濱認為,環保署也應將「環境損害責任險」納入法制規劃,才能涵蓋所有污染責任。
企業多「無感」? 土污基金僅一家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
國內目前並未強制要求企業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蔡鴻德指出,在現有法規下僅以「優惠鼓勵」方式,推動投保。《土污法》中規定,土污基金的繳費人若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具同等效益的保險,就可以申請退還部分土污整治費用。
不過,蔡鴻德坦言,該方案自2011年推行至今成效不彰,只有一家企業實際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其他則都是投保「公共意外險」,「環境污染責任險」則以附加方式投保。
企業主為何大多不願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富盛證券投顧副董事長魏寶生表示,往往在於相關成本容易被外部化,企業對於環境損害,並未如遭遇缺電、天災等風險時有「切身體會」。
魏寶生說,未來應透過公權力強制要求企業負擔相應責任,才能有效提升投保動機,同時也要有公正單位來評估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
「環境損害責任法」立法艱難 率先從石油相關產業推動
至於自2012年就開始研議的《環境損害責任法》,環保署則表示,立法困難點主要在於不同風險態樣難以識別、風險發生後的復原成本難以估算。蔡鴻德指出,怎樣才叫「恢復原狀」?其實很難判定,且依照不同污染態樣、切入角度,都會有不同的估算結果。他無奈指出,生態風險「估下去是沒完沒了」,但也強調,可以循序漸進,從污染較嚴重的產業開始著手。
蔡鴻德表示,一下子將所有行業別納入強制保「環境損害責任險」實際執行難度非常高,目前已經針對加油站推出「環境損害責任險」保單,鼓勵投保,未來會透過漸進方式,從石化煉製業、儲槽業開始推,再慢慢擴及到其他產業。
鍾佳濱在場也呼籲中油成為表率,自身先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建立市場上相關保險機制,進而帶動較小的事業體加入,提升整體市場風險承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