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冠輝/談減碳,但不談氣候訴訟:環境領域民主深化行不行?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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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冠輝/談減碳,但不談氣候訴訟:環境領域民主深化行不行?

2022年12月12日
文:呂冠輝(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專職律師)

環保署去年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其中是否應訂入公益訴訟條款成為爭論議題之一。環保團體主張若政府訂定過於消極的中、短期減碳目標(或甚至根本不訂定)而明顯違法,應納入公民訴訟條款,容許人民請求法院介入宣告行政機關違法。但面對環保團體的主張,環保署表現出消極抗拒的態度——究竟爭議何在?涉及我國行政訴訟的兩個課題:「政府行政權上的計畫、方案違法,人民是否可以請求司法審查」以及「誰能作為原告」;也涉及台灣人民想要的民主制度願意深化到哪個程度,而事實上,我國民主法制已經長久落後於先進國家。


談減碳,但不談氣候訴訟會有哪些問題?圖片來源:Tori Rector(CC BY-SA 2.0)

政策規劃違法,人民可以請求司法審查嗎?

氣候治理架構中的重要節點,包含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減量計畫及部門行動計畫,因為仍在政策確定階段,我國實務上目前除了都市計畫外,均難以直接訴諸法院審查,須等待行政機關做成具體處分且處分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才可以向法院救濟。故如不納入氣候訴訟條款,政府制定的方案、計畫,一旦顯然無法達成2050淨零碳排的法律要求而侵害到人民權利,人民也難以訴諸法院宣告計畫違法而有調整方案計畫的機會。然而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一旦人民受到權利侵害,國家應該提供救濟管道,始符合「有權利,必有救濟」的訴訟權保障核心。

正因如此,許多先進國家對於計畫、方案的救濟採取開放態度,先開啟法院大門,再於個案中由法院決定應審查的對象。法國只要政府違反法律上義務且人民有事實上利害關係,即允許提起行政訴訟;美國也容許所有行政行為,不論是具體的行政處分或是抽象的政策與計畫,即使是政策仍可以訴諸法院審查;其餘如比利時、義大利、瑞士、希臘等國,自始都容許對抽象的命令提出訴訟。德國對於法規命令違法而直接侵害人民權利的情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並在許多環境法領域容許人民與公益團體在政策規劃至一定階段就能提出訴訟。

中研院學者王必芳早在10年前中研院法學期刊《行政命令的抽象司法審查-以法國法為中心》一文提及:

似可延伸我國行政訴訟法第9條公益訴訟之精神,先以個別法律,就特定事項,賦予特定公益團體,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抽象審查之訴,例如於個別的環保法律中,明訂環保團體基於維護公益之目的,得針對適用該法所訂定之命令是否違反程序或實體規定,甚或針對依請求而不制定、不廢除或不修改相關命令之明示或默示決定,向行政法院爭議其合法性。再依實行結果,評估是否及如何擴充命令抽象審查之機制。

但我國除了於2020年首次明文將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納入行政訴訟法之外,至今未廣泛提供任何計畫、方案的直接救濟管道,恐造成人民司法近用的不當限制。

誰可以做為原告?讓公益團體作為生態環境與未來世代的律師

在訴訟權保障下,只要人民受到權利侵害,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濟。但當自然環境不斷破壞,卻沒有「人」的直接權利侵害之下,誰能代替自然環境發聲?公益團體訴訟的概念,就是讓公益團體作為環境的律師,協助因開發受到傷害的環境永續、物種、生態…等,訴諸法院對抗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

許多國家都設有公民訴訟或公益團體訴訟,在行政機關違法破壞環境的時候,得由未受到權利侵害的第三人或公益團體提出訴訟,歐洲許多國家在《奧爾胡斯公約》的基礎上,大量開放公益團體訴訟。就此我國也曾參考美國,在許多環境法領域訂入公民與公益訴訟條款,相關規定在我國並不陌生。

朱莉安娜訴美國案(Juliana v.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國著名的氣候變遷訴訟,該案原告指責政府在氣候問題上的不作為,侵犯了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 圖片來源:Victoria Pickering(CC BY-NC-ND 2.0)

公益訴訟經常被提及的一點,即是可能造成法院過度負荷,德國在制定公益團體訴訟條款時也面臨相同質疑,但早在聯邦層級制定前,即有數個邦施行公益訴訟多年,都沒有造成法院過度負荷,後來也順利促成在聯邦層級推動。反觀我國亦然,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施行20多年以來僅有數十件公益訴訟,並未造成負荷,還間接促成環保主管機關在民眾參與程序上較其他機關更為完備與開放,因此在氣候法草案中,比照其他環境法領域納入氣候公益訴訟,並非不可行。

我國環境領域司法近用 能趁此時補上落後的數十年嗎?

關於計畫、方案的訴訟,我國亟待趕上先進民主國家的腳步,開放都市計畫以外的訴訟類型是無庸置疑的。以環境保護的角度而言,盡量開放公益訴訟的介入,是作為肯定人民具有環境決策權的一環,訴請法院審查可能沒有明顯人權立即被侵害但破壞環境的開發行為,這在許多先進國家行之有年,近年備受關注的《奧爾胡斯公約》也明文規範其中。

環保署在氣候法草案公聽會中表現出抗拒公益訴訟的態度,乃是其減少行政負擔的本位反應,但請立法院審視,我們的整體環境司法近用,早已落後先進國家數十年的進度,如果不在這次修法關鍵期調整,我國環境領域司法近用的漫漫長路究竟何時才能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