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跨出委員會 1/3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礦業法》修法跨出委員會 1/3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2022年12月15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李蘇竣報導

礦業法修法邁新進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5)日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將礦業法送出委員會。大多條文皆獲通過,但有關探礦權、採礦權展限的審查機制,以及環評監督等關鍵規範引發爭論,約1/3爭議條文被保留,後續進行朝野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今(15)日接連兩天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保留主要爭議條文共26條,送交朝野協商,其餘法條全數通過。攝影:李蘇竣

礦權展限期間是否仍為存續 1/3爭議條文留待黨團協商

《礦業法》修法自2017年發動至今已五年,或許就在近期可以看見結果。立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及今(15)日進行《礦業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委員會予以同意通過,但主要爭議部分仍遭到保留,需進一步協商討論。

礦業法修法受社會高度關注,立法委員、各黨團都提出各自版本一併審查。委員會保留條文如政院版草案第14、15條,探礦權、採礦權期滿後業者可提出展限申請,並且在政府審查期間,其礦權仍「視為存續」,遭立委大力反對。立委林淑芬強調,探礦權、採礦權的時限乃無庸置疑,草案卻要給予特權,讓業者在准駁之前無限期繼續探礦、採礦,應該設立准駁期間上限為一年。經濟部長王美花回應,願意增加條文設定准駁時間上限。

同樣是展限的爭議,政院版草案第34、35條明定,業者申請展限應提出相關說明書、計劃書,檢視其礦場開發內容,但立委紛紛指出,採礦動輒數十年,若要展限應加上環評等環境把關機制。另外,草案第76條規定,舊礦場未經過環評,須一次性補辦環評。立委擔憂後續追蹤誰負責?環保署表示因為為補辦,是經濟部要監督,經濟部卻表示依據環評法第18條,須由環保署追蹤。立委指出,礦場環評監督機制不力,應先釐清與環評法的適用關係。

經過兩天的逐條討論,礦業法修正草案總算送出委員會,全數87條共保留26條,下一步交由朝野協商繼續討論。


與立委討論後,經濟部長王美花同意,在礦權展限相關條文中增加時間上限的描述。攝影:李蘇竣

礦務局承諾一週內完成配套規畫說明 

召集委員賴瑞隆要求,經濟部礦務局須在一週之內向立法委員補充說明上述爭議的配套規劃,盡量減少疑慮讓協商順利進行,力拼本會期三讀通過,展現修法決心。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受訪表示,委員擔心的後端管理問題,經濟部長期都有和環保署協調,確認環評相關規範的可行性。目前已整合現有的監督機制,研擬一整套從上到下的工作流程,包含各機關間的橫向聯繫管道,近幾天會提出詳細內容,一週之內向各立委完成說明。

長期關注礦業法改革的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指出,過去礦權展延都是「無聲無息」,未能充分把關。第14、15條要求資訊公開、辦理說明會,提出評估計畫等等,若經濟部能同意展限應設定期間、到期即停工,將是修法的一大重要進展。

但對於徐景文「已和環保署協調」的說法,黃靖庭卻痛批經濟部「不可原諒」,因為環評問題卡住多年,顯然兩個單位沒有好好溝通,希望盡快找出協商方式,找出最合適的把關機制。

此外,過去經濟部長王美花曾拋出,將研擬一份「指引方針」,讓原民部落自行設定諮商同意效期。徐景文今日表示,目前該份指引已經完成,但礙於委員會時間緊湊而未提出,同樣會在這週內向立委們一併說明內容。


礦場開挖動輒數十年,環境與社區的保護機制成為修法交鋒重點。資料照,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作者

李蘇竣

生在台灣,活在台灣,我們都是山與海的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