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國家公園署的迷思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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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國家公園署的迷思

2008年05月10日
作者:劉國信(前墾丁國家公園警察隊隊長)

長久以來,自然生態保育團體深受官僚體系缺乏效率、運作遲緩、顧左右而言他甚或睜眼說瞎話之苦,但在萬般無奈與無力之際,卻又只把希望寄託在一個強而有力的「明主」或成立更高層級的組織架構之上。但卻往往碰上「靠山山倒,靠人人老」的窘境,或只能說是無可趨避的宿命吧。君不見2000年政權輪替時某總統候選人信誓旦旦當選後鐵定成立馬告國家公園,而今缷任在即,然馬告國家公園安在?

行政組織固然攸關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面相,但疊床架屋式的組織架構,不僅使行政體制越乎龐大,讓所謂的「組織瘦身」成為遙不可及,而且讓必須在第一線直接面對各種情境與狀況的工作人員,衍生更多的牽絆與行政效率的延宕,實不足取法。更重要的是,就算該組織依我輩之願順利成立,不幸又來個夤緣幸進,但知巧取逢迎卻任生態塗炭的主政者,豈不賠了夫人又折兵。

眼前有個活生生的例子,就是昔時配置於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執法,由各該處編列預算支應,直屬內政部警政署,堪稱典型「小而美」的國家公園警察隊,在民國87 年成立「國家公園警察大隊」以後,表面雖號稱將六個國家公園警察隊精簡為一個大隊,事實上卻面臨警政預算的排擠效應,人事僵化、裝備器材老舊,國家公園專業消失殆盡,不惟高階警官充斥,外行領導內行,且昔日主政者形同閉關自守,成立十年間與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協調連繫日漸疏離,在地方警察機關、消防單位、林務單位的夾縫中功能日趨於邊緣化,由此可見諸盲目擴充提升機關層級的負面影響。

當今國家公園之病,實不在於應如何提昇其組織層級問題。而是在於如何有效整合國家公園園區內政出多門的怪象,如職司經營管理的農委會林務局、台大實驗林、地方縣市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等,警察機關則有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地區行政警察機關,及新近成立的「森林暨自然資源保育警察隊」等,讓自然生態保育工作得以「統一事權」。如墾丁國家公園內充斥滿街,嘈雜紛亂而公權力卻無以施展的「墾丁大街」。在相關單位各吹一把號的情況下,檯面上侃侃而談摒除本位,檯面下是你踹我一腳,我踢你一腿,欲求國家公園的永續經營,仍舊是緣木求魚。

其二是從速修正國家公園法令,將民國60年代製訂,己然不合時宜的法令確實檢討修正。如現行國家公園法第13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第一項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第14條: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實務上如何禁止捕漁,實強人所難,且國家公園法也有劃設「釣魚區」的規定,但主管當局並無明確劃定,不止漁民,即便遊客甩竿釣魚,究竟違不違法,還真難以定論。經過二十餘年的經營管理運作,卻依然是個無從落實執行的荒謬法令,不然叫那些世代依海為生的漁民何去何從?

其三是將實在己經不見容於國家公園的部分大刀濶斧的予以切割和剔除,讓第一線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不必在法令的現實與矛盾中戰戰競競的討生活,也讓地區民眾有鬆綁與喘息的空間,同時擺脫墾丁多年來對國家公園所造成的褻瀆,洗刷民眾心目中的負面的印象。如「墾丁」不過是恆春鎮行政區域上一個里,而且是嚴重悖離國家公園內涵與要件的區塊,卻逕以子之名冠以國家公園稱謂,不啻對國家公園的一大反諷。我們實在看不出勉強保有這樣一個變調與走味的國家公園,對整體自然生態環境保育有何意義可言。

另外就是國家公園從業人員是否仍然具有高度的熱誠與抗壓力來對抗業者與民眾的違法行為,尤其當從業人員逐漸在地化之後,如何抵擋外在的誘惑與侵蝕,更是一個值得正視與檢驗的重要課題,斷非提高行政組織來從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運作可資解決,否則除了滿足某些人的官癮之外,如何不重蹈行政院金管會的覆轍,實值有識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