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將擴大環境影響評估實施範圍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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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擴大環境影響評估實施範圍

2006年02月23日
本報訊

砂石開採將受更嚴格規範環保署20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擴大部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適用範圍,特別針對掩埋場、焚化廠、資源回收廠、火化場之興建或新設火化爐,日後此類設施不論其區位、規模大小,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另引起特別關注的是,農曆年前立法院通過1300億元的治水條例,也將面臨重大挑戰。

新修正條文規定:河川疏濬長度累積5公里以上,或同一水系之疏濬長度累積15公里以上者,就須進行環評。新標準中,不論遊樂區或森林遊樂區,只要位山坡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5萬立方公尺以上,在水質水量保護區中面積2.5公頃,挖填土石方2.5萬立方公尺就須環評。位在海埔地、國家公園或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位的開發行為,則一律需要環評。此外,各地方政府競相推動的纜車開發案,也被納新的管規範,只要興建或擴建長度達4公里以上者,就必須實施環評。

環保署強調,這次認定標準修正主要考量環境影響,並適度回應民眾、地方政府及環保團體之訴求與建議,期待能達到有助於開發與環境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