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執政者的最愛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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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執政者的最愛

2008年09月22日
作者:徐沛然(苦勞網特約記者)

自八月底以來,一系列的抗議活動,也同時製造了《集會遊行法》下新的犧牲者。由1988年通過的《動員勘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到1991年,換了名字但換湯不換藥的《集會遊行法》,這20年來延續的是戒嚴時期一貫的高壓統治。《集遊法》一直以來爭議最大的部分包括了以下五點:許可制、集遊禁制區、警方裁量權、罰則、以及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其中最後一點,已遭十年前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宣告違憲,並即時失效。然而,其餘的項目,仍無時無刻地箝制著社會運動的發展。

現行的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需在事前六天,載明詳細的集會遊行負責人、目的、時間、地點、預計人數、車輛等相關設備,向當地警局申請許可。然而警方除了可以或明或暗的方式阻撓勸退外;並可以相當自由心證的理由: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而不予許可。此外,如果集會遊行在禁制區,諸如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等地點舉行,也將因為違反《集遊法》規定而不予許可。即便完全合乎規定而舉行集會遊行,現場警方仍可以上列同樣自由心證的理由,警告、制止或強制解散。

這些規定究竟怎樣地箝制了台灣的社運?首先在事前申請部分,對於許多即時需要回應的社會事件、議題來說,根本不可能早在六天前預知該行動。而禁制區涵蓋了絕大部分的中央主管機關,更是阻絕了民眾集體陳情的管道。舉例來說,今年7月6日,行政院長劉兆玄曾經無預警宣布興建蘇花高,隔天環保團體也緊急動員至行政院門口抗議。在眾多社會壓力下,行政院一會兒改口說是「蘇花替」,一會兒又吱嗚其詞,最後興建的提案就被暫時擱置了。試問,當時的環保團體能夠好整以暇等個六天,再舉行抗議嗎?(甚至不能到行政院門口?)

8月21日,樂生抗議群眾丟在地上的紙團(圖片來源:徐沛然)儘管《集遊法》中規定了: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回到抗議現場,當今社運真正衝突的場合並不多見,各團體通常都是舉辦和平的記者會,演演行動劇、遞個陳情書、喊個口號,根本沒有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狀況。然而現場警方往往不管三七二十一,舉了牌再說。至於要不要強制解散,往往也都隨現場警方指揮官的個人好惡決定。

以8月21日,綠黨潘翰聲遭警方移送的場子來看。當天抗議群眾最「激烈」的動作,不過就是拿了幾個原本打算丟入捷運北投機廠內的紙團,象徵性地往地上一滾,以示抗議。但這麼「激烈」的動作,就讓北投分局局長要求立即解散,更一度指揮部下動手抓人。台灣的社運團體,不管是環境運動、勞工運動、性別運動、婦女運動、人權運動等,在抗爭過程中,都曾經有過類似的體驗。

8月21日,北投分局局長當場發飆(圖片來源:徐沛然)    並指揮屬下動手抓人(圖片來源:徐沛然)

2006年7月曾舉辦的《集遊法》修法公聽會中,當時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曾表示,《集遊法》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因此不宜廢除。話一說完,就引來現場一片痛罵。2007年5月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會議中,內政部及民進黨立委趙永清、張慶惠、高建智等立委均反對修法放寬規範,相對的當時泛藍立委普遍認為應該修法。民進黨執政了8年,對這部危害人民集會結社、言論自由甚鉅的《集會遊行法》,不僅沒有修法,甚至用得變本加厲,用得不亦樂乎。

2006年9月紅衫軍倒扁時,曾有多位國民黨立委,如雷倩、李永萍、高思博等人公開表示《集遊法》違憲,應予以廢除。國民黨團當時甚至將修法草案列入下一會期最優先法案。但在2008年,國民黨執政、並掌握立法院絕對多數席次後,《集遊法修法草案》就這麼躺在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裡,過了一整個會期無人聞問。

集遊法,你果然是執政者的最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