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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永續發展思潮 看農村再生條例

2009年01月19日
作者:林莉萍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都市與區域科學博士生)

首先我們必須認知,農業生產重要性的流失和農村人口外移是多數已開發或邁向已開發國家的共同問題,台灣並非特例;只是歐盟和美國甚至日本已經先我們之前來到,而有了相對的因應之道。台灣因為30年來的經濟發展光芒得以掩蓋了農村早已浮現的隱憂,但近十年接踵而至的WTO、全球化、經濟衰退和金融危機讓我們更看到了病痛的惡化。

台灣社會對農村問題的逐漸重視,是值得肯定。不過,從民進黨政府時期所提《農村改建條例》(含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鄉村地區住宅之修繕及興建、田園社區之開發)到現國民黨政府所提《農村再生條例》,明顯地被土地開發利用的舊思維和人類住居環境美觀的表象化所框架,無法對農村如何振興和永續的經營有較深層和長遠的思維。

農村問題的根源究竟在那裡?

環境社會學家Burch (1971)向當時已意識到環境問題嚴重性的美國社會及學界,闡述環境危機不應只看到表象的生態問題,應究其根源而且應求跨領域的解決之道,這樣的論點為解決當前台灣農村的發展危機下了一個極適當的註解。確實,《農村再生條例》所提的人口流失、高齡化、政府在農村建設的軟硬體投入均不足、農村生活機能不足、發展遲緩等都是農村目前面臨的問題,然而到底問題的根源在那裡,農村發展的定位又何在,這些似乎被忽略了。

相信大家普遍都認同農村問題的產生,在於農村人口原賴以為生的農業經濟的衰退,以及永續發展的農業無法維持,青壯人口自然須外移另謀生路,農業生產和農村文化也隨之流失,總言之,是因為「離農」、「離土」才造成了環境、經濟、社會總合性的農村問題,而這些環環相扣問題的轉機就在於「土地」,所以,農村再生的根源應該是如何重新定位土地自然資源的利用,以便讓農業經濟和文化永續地經營下去。換個角度來看,我們應該想想《農村再生條例》大量著墨的公共設施、美化住屋或環境改造、甚至擴大或劃設鄉村區就能粉飾已岌岌可危的農村文化嗎?那麼農村經濟的命脈又在那裡?再想想如果沒有永續的農地經營策略,片面大量投注這些「硬」建設或把房子和社區蓋得美美的就能把下一代及下下一代帶回農村嗎?如果農村持續地流失住民,農村社會還存在嗎?那這些人為工程又要來服務誰呢?

讓永續精神落實於農村社區

近20年來「永續發展」(SD,sustainable development)在國際間被高度關切,台灣的學界和政界也都在談永續,而且舉凡環境、工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事事都可跟永續產生關聯,乍聽之下永續是有點過度泛濫,不過廣而博確實是1987年聯合國「布蘭特委員會」(Brundtland Commission)永續定義的特質(強調在資源利用上不損及下一代的生存空間和權利)。說穿了,永續可以是「所有事物的圭臬」,但同樣也可能是「空洞的論點」,因為在國際間對這個名詞的定論不一而足,也有空泛的也有具體的,也有理論的也有務實的;可喜的是,「永續發展」是跨宗教、文化、種族、階層、國界、政治立場的共識,試想舉凡能突破所有複雜現象達成無異議共識者,必定是要無限寬廣而能包容一切,然而這並無損這個普世價值的目標,經過1992年「21世紀議題」(Agenda 21)和2002年「約翰尼斯堡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Johannesburg)之後,永續發展須涵蓋環境、經濟、社會三大主軸的論點已獲國際間的認同,其重點在於承認人與環境間存在著彼此關連、依存、互動的關係。

國際間許多學者提出,永續發展引導我們思考如何由人類的支配論(dominant world view)轉走向深層生態觀點、由速成的走向長期和遠程的論述、由中央集權走向地方自治和在地化和草根化,因此多數學者都贊同,永續發展其實就是一種社會改革(有學者甚至形容為「社會革命」)(a societal change or evolution),因為許多人為典章制度及人類的行為與價值都必須要隨之而改變,許多學者倡議實現永續發展的目標應從小處著手,也就是「社區規模的永續發展」,「農村社區」也是體現永續的最適地點,農村社區和農地千百年來蘊育著豐富的人文精神、有著人與自然合諧共處的生態傳統,是該趁這個立法的時機好好地思考農村發展的永續之路要如何怎麼走下去的時候了。

生態永續是農村再生的根本 永續則繫於土地之上

我們常說「大地之母」,大地確實是人類生存的關鍵,土地蘊涵了整個生態系統的機能(ecosystem functions),人類則是這個生態系統的一份子,從遠古時代以來,人類利用土地種植和豢養、或是獵補土地所生養的其他動植物以取所需的食物,建造房屋固著於土地之上獲得庇護之所,大地也涵容與消化人類產生的廢棄物,人們向來在大地的美景中求得身心靈的慰藉,濕地和河流蓄積洪峰時期的洪水保護人類的安家之地,這些都是生態機能在服務著人類,而人類也報以不過度掠奪與敬天敬神的自然資源利用方式,和諧地與大地上各種生物共生共養。

這些都印證在過去的農作及漁獵方式上,在沒有大量使用機耕和肥料的時代,利用輪作講求地利的休養,使用牲畜的有機產物,維持自然的地形地勢不作大規模的土地改良,不過度補獵而能讓萬物休養生息,不過度砍伐以保有野生動植物的棲地,其實這些都是與土地共生的生態永續經營方式。然而,這些平衡的關係隨著人類科技進步、人口爆炸、都市化、大量生產及大量消費的行為模式破壞了,環境問題於焉產生,受害的不只是土地和其他物種,還有賴土地維生和其他生物相生相養的人類。1960到1970年代開始,意識到這些問題的人們開始思索如何能維持與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的平衡關係,從生態系統管理(ecosystem management)的角度來看,就是尋求人類與土地關係的和諧,管理人類行為造成對環境的不利衝擊,從環境規劃的角度來看,就是將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和生物完整性(biological integrity)的概念整合於土地利用規劃中。

或許,許多人以為生物多樣性與己無干,那些應該是生態學家的工作,其實不然,Burch (1971)和許多環境學者都已認同,環境問題根源在於人類的社會,我們的社會價值和生產及行為模式才是導致環境問題的禍首,而如果我們再不正視人類開發對其他物種棲地的破壞,無法在土地利用上考量生態保育,為挽救地球健康的生態系統以盡應有的責任,那麼人類現有的經濟發展在不久的將來會因此面臨危機,人類的文化與社會秩序當然也會隨之受到威脅。

所以,以地利和環境生生不息的角度來看待,農村再生的基礎應該在於重新找到人與農地利用的平衡,在農業土地逐步水泥化、大量被機耕化、都市廢棄物收容化之前,先揚棄以開發及集約利用為前題的土地利用思維,構思如何透過農業生產機制與農業價值的再造(不可否認的,這將是一種政治和社會的改革),讓農地的生態功能以及地利與經濟生機再現。

用這樣的角度來看《農村再生條例》,會發現農地利用永續的精神付之闕如,例如:第三條在「農村社區」定義的立法說明中提到「三生一體」(生活、生產與生態),似乎看到一絲永續的曙光;第四條則也注意到農村再生應有軟體及硬體的建設,也宣示農村的整體規劃應將自然生態納入,可惜在接下來的第二章(農村規劃及再生)和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的條文內容裡,竟大多著墨在如何將農村居住環境改善成一般刻板印象中的綠化與美質,甚至為提供居住需求和相應的公共設施建設可以採用土地重劃及徵收等方式取得土地,這些再再都是「人類本位」(anthropocentric)的土地變更和對優良農地與生物棲地的殘食鯨吞,然後再企圖用粉飾太平的方式強調社區開發應採用「生態工程」及注重「景觀生態」,然而這些都是本末倒置,並非生態永續發展的正軌,因為它完全無視於農地在生態系統中的功能與角色,也沒有以地利生養和大自然生息為考量,來思索土地的利用規劃。

在新世紀的永續思潮中,我們要改變土地利用即是開發建設的偏頗價值觀,而好好思索如何在農村再生條例中結合農業發展的策略與強調環境永續的土地利用,因為,只有農村發展所繫的土地與自然環境系統的健康,才能見證經濟復育、人文為中本、在地化的永續經濟restoration economyhuman-centered economylocally-oriented economy,Wheeler ( 2004)),農村文化和優質的農村居住品質也就自然保存和呈現了。

【參考書目】

  • Burch, W. 1997. Daydream and Nightmares, A Sociological Essay on the American Environment. Middleton, WI: Social Ecology Press
  • Wheeler, S. 2004. Planning for Sustainability: Creating Livable, Equitable, and Ecological Communities, New York: Rout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