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四期 應進二階環評釐清政策可行性
今天環保署將舉行環評大會,確認10月13日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專案小組審查結論。關於園區廢水排放方式,環評專案小組做成結論後(註),行政院長吳敦義又於事後接見雲林縣長蘇治芬,宣稱已請中科「考量」採取專用放流管向海洋再延伸3公里、完全回收提供國光石化再利用等新方案。
外界質疑,環評是專業獨立審查的機制,環評小組做出的結論,行政院不得以政策指示更動環評結論。環保署則指稱,行政院的指示屬「政策決定事項,非環評審查事項。」
行政院有權請中科「考量」新方案 但應回歸環評審查
行政院是中科的上級單位,本就有權對中科做政策指示,因此行政院請中科在環評審查結論之外再「考量」其他作法,並無不妥。
然而,行政院既然是請中科「考量」,意思是中科可依行政院指示的方案,再進一步分析調查,然後將新方案再送環評會審查,由環評委員討論新方案的可行性。如此才符合政策、專業分工的體制。
如果今天環評大會,環保署直接將行政院建議的新方案放入環評結論,強行要求環評委員背書,稍有骨氣的環評委員都應退席抗議,以維護自己的學術清譽。
既有新方案 應進入二階環評審查其可行性
環保署長沈世宏日前在立法院表示,用「常識」就知道行政院的方案比環評小組結論更好。姑且不論「常識」是否足以取代「專業」,記得數月前台大漁科所教授陳弘成,在專家會議第一次提出海洋放流管方案時,中科當場表示不可行,理由有三:成本太高、做海放管需時七到八年(趕不上中科進度)。
第三,中科認為,海洋放流對海洋生物的衝擊更大,究竟海放管要做多長才能減輕對海洋生物的影響?必須再評估。中科當時急著反對海洋放流,如今又為何毫無異議?
也就是說,行政院提「放流管向海洋再延伸3公里」,是否足以保護近海養殖、對外海生物又會有何衝擊,不是用「常識」就能判斷,必須進入二階環評,做更嚴謹的調查。
另外,關於行政院請中科「考量」將二林園區廢水完全回收提供國光石化再利用,到目為止還是個假議題。中科局長楊文科也表示,那只是一個想法,未來可不可行,要請國光石化自行評估,而且他強調,這個方案並不屬於這次環評事項。
廢水排水應明確 只能有一個方案
依二林園區13日初審結論,廢水可排入濁水溪或舊濁水溪,兩個方案都可行。但這種結論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確原則」,經不起法律的檢驗。
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如不明確即構成瑕疵,形同違法,此項行政行為可能被撤銷。
環境影響評估是行政行為,環評結論應符合「明確原則」,以中科二林案為例,「明確的結論」是選出一個廢水排放點,但初審結論做出排放濁水溪、舊濁水溪兩個方案皆可行,屬不明確的行政行為,可能構成違法而被撤銷。
因此今天環評大會,環評結論應明確指出廢水排放方案,而且只能有一個方案,不容打迷糊仗。
※ 註:結論第1點:「初期及中期(放流水在6萬噸以下),廢水得排放到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下」,後期或廢水量高於6萬噸、或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 100(毫克/公斤),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結論第6點還規定:「放流水排放專管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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