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環評無效案】沈世宏:司法破壞環評體制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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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環評無效案】沈世宏:司法破壞環評體制

學者:不尊重司法 不智也太超過

2010年02月11日
本報2010年2月1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中科三期環評案,環保署長沈世宏9日在環保署歲末記者會時首度面對媒體。綜合他的回答,大體上與日前環保署發出的新聞稿差不多。比較特別的是,他強硬批評司法干預環評審查制度,而且指高院的判決「無意義」。行政官員如此不尊重司法相當少見,一般認為他的態度不智、也太超過。

沈世宏:環評法沒有交代清楚

沈世宏表示,曲解是誰曲解?這是環保署定的法(環境影響評估法),詮釋是環保署的權責。所謂撤銷許可,是自始沒有做過環評但核發許可,或是環評審查沒有通過但核發許可,可以撤銷。但條文(環評法第14條)沒有交代。不過,環評法沒交代沒關係,有交代的是在行政程序法。

中科三期「不是自始沒做環評」,投資者都是依政府程序走,走完之後法院撤銷,要進入「行政程序法」去考量。

前署長陳重信:環評法有漏洞,應修訂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表示,環保署將環評法第14條、22條解釋成「自始未做環評的案子」,表示這個法條不完備,留下讓人操作的空間。

環評法在1994年實施,當時的社會是以經濟開發為主,10多年來環評法從未大修過(唯一的修正是把

應實施聽證會,改成公聽會,是倒退的修訂)。如今社會已走向要求永續、環保,應趁這個機會將環評法修得周延一點,不要留下可被曲解的空間。

沈世宏:違法許可並非立即失去效力?

沈世宏表示,環保署不是最終處分機關,是國科會或內政部根據環評結論去發給許可。現在通過的基礎被撤銷,變成一個違法許可,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不是立即失去效力,還要做兩個考量,一是信賴保護原則,如果在環評過程中業者有不法而不值得信賴保護,才能立刻撤銷許可。

沈世宏說,業者如已有信賴保護利益,如果要撤銷許可,是基於維謢另一個社會公益。要撤銷信賴利益、或撤銷所維護的社會公益,何者為大?那是國科會與內政部要依行政程序法去考量的。

何謂社會公義?

沈世宏認為,所謂「社會公益」,是指開發案對當地居民是否有長期不利影響。他表示,當時的環評結論也有這個結論,是要求在營運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只要證明對居民有長期不利的影響,應撤銷許可。而法院是要求應先做健康風險評估之後,才知道對居民是否有不利影響,因此撤銷業者的信賴利益。

他表示,未來國科會還是要依據環保署針對健康風險的審查結果,是否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來決定是許撤銷許可。

判決無實質效益?

沈世宏認為,司法判決沒有實質效益,因為原來的環評結論與法院要達到的目的一樣,只是「順序的不同」。一個先做,做了有問題則撤銷許可,業者可提早獲利但要冒這個風險。但法院的意思是,你不能冒風險,要等到做完健康風險評估才能營運。

學者:健康風險當然要環評結論前審查

對於沈世宏的說法,台大公衛系教授吳焜裕不以為然。他認為,「順序不同是最大的錯誤」,健康風險評估當然是環評是否通過的重要考量項目,中科三期(甚至四期等許多已通過的案子)環評審查對於健康風險的看法本末倒置,先通過環評才要求做健康風險評估。

吳焜裕表示,如今法院不認同環評結論,環保署應本於尊重司法,立即要求中科三期停工,然後要求中科將健康風險評估送審,審查通過後才允許復工。他認為沈世宏這樣「硬坳」非常不明智。

沈世宏:司法判決破壞環評體制

沈世宏表示,「這種判決破壞環評體制」,環評牽涉許多專業,即便是21位環評委員的專業還不足以涵蓋所有的專業。一個委員、一個專業是很正常的。當然最好所有的審查都有共識,否則就只有表決。

當時在決定健康風險先做後做時大家意見不同,表決結果11比8,這是委員會多數決的體制。司法認為「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應進入二階環評,這是法律的不確定名詞,而這個不確定要靠投票表決去具體化。「法院應該尊重委員會的決定。而不是自己跳進去處理那個專業部份。」

司法認為,委員會中只有周晉澄一個人懂健康風險專業,就認為環評結論沒有尊重專業,如果這樣的話,未來只要有一個委員堅持他的看法,那案子就通過不了。因此我們會聲請高院再審。

多數決的「多數暴力」必需重新檢討

然而沈世宏不應迴避,相關部會委員會的審查,都被質疑存在「多數暴力」,以環評委員組成為例,21位委員中,14位是學者專家,7位官派代表,這些官方代表平常極少與會參與審查,一旦面臨表決又全員到齊成為護航的鐵票部隊。這是濫用行政權力,也曲解民主制度多數決的本意。

而事實上,不論中科三期、四期的表決結果,都可看出,其實多數學者反對通過,但官方代表全數支持。因此,只要委員會中依然存在官方代表,「多數決」的結論就無從說服民眾,一時的環評通過,可能引發往後更大的爭議。(例如司法判決撤銷環評結論)

行政未尊重司法判決,法官依然「不語」?

自從最高法院判決後,環保署不論是發布新聞稿,或沈世宏的對外發言,都直接挑戰司法判決,未做到基本的「尊重」,司法界人士認為這已足以引發憲政危機。或許司法院應出面回應環保署說法,不應再持續「不語」。

沒有新證據,何來重審?

最早環保署的說法是考慮聲請釋憲,但只有當院與院意見不同,才有資格聲請釋憲,也就是說,如果對高院判決不服要聲請釋憲,必需由行政院、而不是環保署提出。如今沈世宏不再提釋憲,是否行政院不支持?而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聲請最高法院重審恐怕也並不容易。

何謂可接受的風險?

沈世宏說,有沒有維護公益最重要是有沒有把事實搞清楚,環評做的就是把事情搞清楚,風險是百萬分之一、還是萬分之一。

據他所知,中科三期的評估已完成,初步結論是比百萬分之一的風險還小。他表示,在國外來說這是可接受的風險。但這個評估結果是否已考慮周延,可能還要再補資料看是否真的是百萬分之一,環保署將透過專家參與審查。「但我要強調,風險絕對沒有零風險,什麼是可接受的風險,必需互相交換意見。」

風險多少是可接受,不是官方說了算

台大公衛系教授吳焜裕表示,國內的法規並無健康風險評估的根據,如果環保署說有請他拿出來。

另外,美國或是歐盟的標準是參考健康風險評估,經風險管理與溝通後制定標準,因此制定的過程重必然會考慮經濟與技術等非健康風險的因素,因此最後的制定管制標準,合乎管制標準不代表安全、更不用說是無風險。

吳焜裕指出,不同人可承受的風險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而多少風險是可接受的,也不是由官方說了算數,而是要由當地民眾決定。例如美國牛肉事件,即使科學算出來的風險很小,但誰有權利說沒問題?政府唯有透過與民眾充分的風險溝通,由民眾決定什麼才是可接受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