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管理政策自從加入循環利用之思想後,即與廢棄物分類產生了密不可分的關係。分類錯誤與分類作業不確實,不僅不利於再利用作業,甚至可能產生比廢棄物最終處置造成更嚴重的環境負荷。就廢棄物分類而言,家戶是否能配合,具有決定性的關鍵地位,此亦是目前「垃圾強制分類」政策的主要理論背景。然而綜觀現行相關法規,目前環保署的廢棄物三類區分似仍有商榷之餘地。
依據現階段「垃圾強制分類」政策,廢棄物排出時應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三大類。若就該政策執行所據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與第十四條觀之,此三類應精確稱為「資源垃圾」、「廚餘垃圾」、「一般垃圾」。然而,目前環保署政策宣導上卻僅簡稱為「資源」、「廚餘」及「垃圾」,這可能造成民眾誤以為在相關法令底下,所謂的「資源」與「廚餘」都不是屬於「垃圾」的範疇,然而這已與現行法規不相符合。又從性質來看,廚餘不能算是資源垃圾恐怕也是在理論上說不過去的。
更進一步言,主管機關有義務對於個別垃圾分類歸屬上明確地告訴民眾,以免民眾有心配合但卻因分類錯誤而受罰。就此點言,至少亦應訂定符合廢棄物性質的類型區分,以供民眾便於判斷。
但若就其述「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資源垃圾」之定義來看,恐不無問題。因為該辦法所稱之「資源垃圾」有部分屬於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不易清除、處理,或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或含有害物質之成分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的廢棄物」或稱為「應回收物」,是否適合稱為「資源垃圾」實有待斟酌。
而就前述第十五條之立法背景,是為了落實國際廢棄物管理策略中之「EPR」(ExtendedProducer Responsibility)制度所設,亦即不易處理的廢棄物處理責任應由相關製造者或輸入者負擔並藉此促進產品「綠色設計」,在我國係指處理費用應該應由相關製造者或輸入者負擔。至於是不是可以被當作資源再利用卻須視是否已有再利用技術存在,不可一概皆稱為「資源垃圾」。亦即屬於為落實EPR制度所公告之廢棄物,從處理技術來看並非全般都可以稱為「資源垃圾」。
筆者認為,政策推定應與法制面相符,目前所謂「垃圾分三類」於名稱上應該與其所依據的法規一致,「資源」與「廚餘」應分別改稱為「資源垃圾」與「廚餘垃圾」。至於現行規定之「資源垃圾」中之「應回收物」則應另外自成一種類型,而不應與真正的「資源垃圾」共冶一爐。
有妥適的分類,當民眾手裡拿著「性質上不易處理的資源」時,或可避免面臨究應判斷為「資源」或「垃圾」的天人交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