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教法首場公聽會:避免搶建「環保」設施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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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教法首場公聽會:避免搶建「環保」設施

2010年10月13日
本報2010年10月13日台北訊,陳韋綸整理報導

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解析環境教育法(照片提供: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究院)明(2011)年起,全國所有的公部門人員、以及高中以下教師與學生,每年都要接受至少4小時的環境教育,而各級機關也將成立環境教育基金全面推展環境教育。由於影響層面廣大,11日《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等子法公聽會於成功大學舉行,希望該法實行能成為環境教育指標。

《環境教育法》已經今年6月完成3讀,預計明年6月5日正式上路。環境教育法對象涵蓋政府機關、學校師生、民間團體機構,甚至是一般民眾。其中規定:各級環保主管機關要設置「環保教育基金」,投入環保教育工作;而包含所有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50%以上之財團法人、以及高中以下學校的所有人員、師生都納入規範,必須接受時數不等的環境教育。此外,違反環保相關法規被處分五千元以上罰鍰,以及因此停工、停業的對象,也必須強制接受環境講習。

目前,環保署正在研擬環境教育法配套子法,並於昨日成功大學舉辦首場公聽會。環保署綜合計畫處俞振海科長強調:環境教育法與其他環保法令最大的不同,在於過去環保法令多用來限制行為,環境教育法的精神則是在鼓勵與推廣。透過制度性的設計,讓一定範圍的對象將必須接受環境教育。

由於環境教育法將對環境教育設施和場所進行認證,有與會者提醒這項鼓勵性的設計未來在執行時,應避免變成各地搶著興建硬體設施,並強調利用自然場域規劃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納入總量管制的精神,讓好的自然場所不致於被參訪或研習人潮破壞。

主持公聽會的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表示,各界對環境教育法的期待很高,未來公聽會將於10月15、25、29日陸續到高雄、台中、台北召開,繼續徵求各界的建議。公聽會後並將在11月初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將討論如何將各界意見整合納入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