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建設條例排除土地管理法規 學者連署應刪除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四大建設條例排除土地管理法規 學者連署應刪除

2011年03月08日
本報2011年3月8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四大建設條例排除國土計畫多項法規 學者憂慮可能淪為政府與財團搜刮國家資源、掠奪人民財產的工具。

以促進地方發展為名的四大條例 (東部區域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 正在立法院審議中,但條例排除多項土地管理法規,引發民間及學者質疑,在架空法律的情況下,這四大條例可能淪為政府與財團搜刮國家資源、掠奪人民財產的工具。

7日上午地球公民基金會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表示,四大條例占國土面積2/3、編列近2000億特別預算,但立法院並未詳細討論,除了雲嘉條例尚未送審外,其他三個條例已跳過委員會直送朝野協商。

學者連署刪除土地釋出條文

基金會提出訴求:否決離島條例第八條修正案、刪除各草案中土地釋出條文,包括:東發條例第七、八、九條,原建條例七、九條,雲嘉條例第七、八條。全國各領域43位學者已連署支持這項訴求。

內政部:不贊成排除土地使用規定及法令

記者會中,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廖文弘也明白指出,內政部營建署已有完整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審查體系,不贊成四大條例排除相關土地使用規定及法令,應回歸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相關體系辦理。

另外,雲嘉條例第八條,為發展農業特定區的觀光產業,林班地內的建築物建築管理,不受森林法、建築法限制。

營建署質疑,排除建築法,後續要怎麼辦?廖文弘說,包括建築管理、建造及使用執照審議應該回歸原有系統。森林是限制發展區,要開發也要遵守相關程序。

特別條例真「特別」,享土地管理法規豁免權

這四大條例共同的問題是享有土地管理法規豁免權。例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限制。(離島、東發、原建的第七條)。

而包括公有土地撥用、私有土地徵收,全都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地方公產管理法規定。(四個條例的第七、八、九條)

離島條例第八條修正,只要是促進海岸觀光遊憩建設,得在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開發建築,不受土地法第14條1項、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限制。

國有公用土地都要開發

最讓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國有土地分為國有公用、國有非公用,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只能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在國民黨版的東部條例第十條,連國有公用土地都要釋放。

審查權下放給地方 球員兼裁判

離島條例第八條修正,把原屬於中央的審查權下放給地方,只要是開發面積在50公頃以下,包括興辦計畫、環評審查,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另外離島、東發、原建三個條例的第七條都有「快速審查條款」,土地使用變更審查不超過一年為限。

營建署的意見是,四大條例審查權下放給地方,與現行政策一致。未來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國土計畫,未來希望中央訂定、地方執行。但這有但書,去年把30公頃以下的非都市土地開發改由縣市政府審查,外界多有批評,今年3月4日公告做了調整,有三種情形收回由內政部辦理。

第一是縣市政府開發、10公頃以上的案子。第二是位於環境敏感區,包括海岸、嚴重地層下陷區、水庫集水區、特定農業區,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或敏感區佔開發案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三是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開發單位是公部門、面積10公頃以下,由縣市政府審查,但如開發面積超過10公頃、或民間開發,則收回由內政部審查。

而四大條例中地方審查權限達50公頃的開發案,比現行內政部的規定還要寬鬆。

※本文同步刊載於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註一: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註二: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