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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

二階環評 環署訂新標準

2011年03月25日
摘錄自2011年3月25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過去審查重大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時,常因未進入嚴格的二階環評,遭居民提告,環署決定修法明訂部分類型的開發行為及具一定開發規模的計畫,即應續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譬如科學園區開發案訂為1千公頃;環保律師詹順貴說,環署修法只是為了減少日後再被告的敗訴機率,新決策缺乏反省能力。

環保署24日預告新修正的「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草案,刪除以往概念化敘述方式,明訂相當規模的重大開發計畫,應續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譬如石化園區、科學園區、金屬冶煉園區面積超過1千公頃者,道路開發超過50公里以上者,填海造陸面積超過200公頃者,直接進入二階環評。

詹順貴表示,單純用開發面積或開發行為種類,來訂定是否進入二階環評,是不對的,應綜合考量用水量、廢水排放、空氣污染等等才對,通常科學園區開發案不會大到1千公頃,新規定使得未來科學園區開發案都會在第一階段即結案,環評更顯寬鬆。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葉俊宏表示,不到1千公頃的科學園區,只要環評委員認為有必要,仍可進行二階環評,主要看環評委員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