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美麗珍稀的日本山茶開花了,卻也意味著盜伐的季節也來了!林務局委託的文化大學山茶研究團隊,日前在山區發現一處盜伐現場,經研究團隊比對清查,確認遭砍伐的物種為日本山茶。研究團隊擔憂,日本山茶再不積極保育,恐有野外消失之疑慮。
現場狀況顯示,被盜伐的數量有5株,「山老鼠」已砍出兩條寬約1 公尺之山徑,研究團隊沿路進入發現還有大株之日本山茶,顯示山老鼠還有下一波動作。此種盜伐為破壞式盜伐,影響野生族群甚鉅。
「台灣野生日本山茶雖具觀賞價值,但其被盜伐之主因乃是被不肖園藝商用做砧木,以稼接昂貴品系之枝條,做成盆栽;因此被盜伐對象,皆為大樹(胸徑10 cm以上)為主。」根據估算,胸徑10 cm以上的山茶其年紀可能超過300年,組織山茶研究團隊的文大森林系助理教授蘇夢淮表示,日本山茶要夠大才有結果能力,而其生長緩慢,要長到胸徑這麼大,往往需要數十年至百年時間。他憂心如不再遏止盜伐,將使日本山茶在野外滅絕。
蘇夢淮說,野生的日本山茶植株,全世界僅分布於日本、中國大陸以及台灣。日本雖然數量多,但多為早期植被生態破壞再重行更新者,因此多為小徑木;中國大陸則已相當稀有。相對之下,台灣的胸徑較大的樹種,在全世界顯得相當珍貴,因此有加強保護的必要。
日本山茶雖非台灣特有種,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所訂的保育等級也不高。但台灣野外數量推估只有約5000株左右,若以佔地面積來估算,大約佔0.5公頃,和台灣約30,000公頃原始林地比較起來,顯得非常稀少。
林務局保育組組長管立豪表示,此事已通知當地林管處處理。不過,林務局編制的800-1000名巡視護管員,負責巡視一半的國土,範圍遼闊,僅能就重點巡查。未來或可比照防盜七里香的做法,加以植入晶片,並加強重要區域巡邏以及在幾處出入口架設監視錄影機。
管立豪指出,日本山茶的野外調查仍在進行中,調查時間不長,關於族群、生態價值(單一依賴種、具備食用、藥用或其他經濟價值……)等資料也未完備,只知道數量少;而委託特生中心進行調查研究的台灣植物紅皮書也尚未完成,進一步的保育策略,需要更多文獻資料的支持。
依《森林法》52條規定(註一),盜採盜伐林木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法令工具雖然具備,但管立豪說,除非有具體事證或現場抓到,否則採無罪推論情形下,很難舉證追查。而盜採者往往是當地熟悉地形及植物相的民眾,因販售者收購;即使抓到盜採者,可能仍無法揪出背後指使人,杜絕源頭。
蘇夢淮認為,杜絕源頭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買這類的園藝植栽,呼籲大家共同抵制不肖業者的行為;買家則應留心市面上販售的日本山茶盆栽,是否來自盜採所得。
目前林務局委託的日本山茶調查,是為了瞭解台灣本土野外茶科現況。由於台灣目前較為人熟知的茶科植物,包括製茶用的品種,幾乎都引自外來種,相對而言,本土茶科所受到的重視與瞭解,則有必要以調查來強化。管立豪表示,若證實日本山茶在台灣野外族群確實珍稀,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6條(註二),訂為「自然紀念物」加以保護。目前受文資法保護的自然紀念物有5種:台灣穗花杉、台灣油杉、南湖柳葉菜、台灣水青岡與清水圓柏。
※註一:《森林法》第52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1項第5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