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村陣線聲明:落實農地農用、農舍農用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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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村陣線聲明:落實農地農用、農舍農用

檢討農發條例第18條 修正農舍興建辦法

2011年10月14日
作者:台灣農村陣線

蘇嘉全豪華農舍,引爆爭議已久的農舍氾濫問題(圖片節錄自中國時報資料畫面)近日豪華農舍風波爭議四起,台灣農村陣線本於支持台灣小農與捍衛農業環境之立場,呼籲朝野應於本會期儘速修法,結構性的改革現行法規對於農舍興建之規定過於寬鬆、模糊之積弊,維護農民權益與農業的永續生產環境。

目前農舍胡亂開發之亂象始於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法,不僅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規定興建農舍之農地面積至少需0.25公頃(756.25坪),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甚至無此限制。若在修法前(2000年)取得或擁有農地者,也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因此目前許多農舍的農地面積皆少於0.25公頃。

農地炒作與興建豪宅的方便之門至此大開,宜蘭、花蓮、新竹、南投、高雄等地區之優良農地迅速出現許多豪華農舍,許多交通設施方便之特定農業區,更是大規模出現個別農舍及建商興建的集村農舍。豪華農舍的浮濫開發,不但蠶食農地,所製造的生活污水與日照陰影等等,不利鄰田農作生長。但在豪華農舍如雨後春筍出現的同時,一方面造成農地細碎化,同時造成農地價格飆漲,致使許多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的小農,無法以合理價格取得農地,滿足農業生產需求。長此以往,不利台灣永續發展。

對此,台灣農村陣線認為:所謂農地,應指專供生產作物所用之土地;所謂農民,應指參與土地勞動、生產健康食物的人。當前我國之糧食自給率僅32%,遠低於世界各先進國家之水平;然而糧食為國家重要之戰略物資,因此世界各國無不全力保護本國農地,以確保糧食生產供應無虞。特定農業區之土地皆屬優良農地,為我國重要之糧食生產基地,本應加強保護,限制作為農業用途使用;於優良農地上興建農舍,勢將減少農耕面積,不利糧食生產,有害糧食安全,因此農舍興建,應本於農地農用、農舍農用原則,且符合嚴格法律要件之前提下,方能容許例外興建農舍

然而,我國現行法令對於農舍定義僅從「量體」規範(例如:高度、樓層、坪數),建議從量體規範之外,應增訂對於農舍建築機能之定義,以避免實務上農舍可從鐵皮屋至千萬豪宅的離譜現象。此外,現行《農發條例》第18條以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僅以最小土地面積須達0.25公頃作規範,缺乏明確的土地作農業使用的標準,以致農舍濫建,本末倒置,違背農地農用原則。

我們也要指出,農村並非不能蓋房子,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本來就劃有可供興建住宅的建地。但農委會與內政部土地重劃局事權不一並缺乏橫向聯繫,且非都市鄉村區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未經通盤檢討,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長期未經盤點,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又與現況脫節。讓農民的住宅需求、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的需求以及移居鄉村的需求全部湧入以農用為目的農舍,農地變成鄉村住宅的替代基地而被大肆炒作。

對此,我們認為農地為無法增生且具國土生態保安的珍貴固定資源,其交易應嚴格管制,確保每筆農地交易都應提出農地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並由主管機關據實查報核可方得移轉、買賣。如此或可遏止農地資本化的炒作,又能確保真正農民的居住與生產需求。

此外,針對農地買賣移轉之爭議,我們認為台灣需要創新的制度設計,既可保留農地移轉的權利,又可確保農地農用的原則。例如德國的土地儲備制度,農地可出售給公部門作為儲備之用,平時作涵養生態、租售給有意投入農業的青年務農、或遇公共建設之需時,可向想保有農地的農民換地。但台灣缺乏類似的制度設計,農民若有農地移轉的需求,大多是透過市場機制賣給建商財團炒作開發,或是期待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開發農地。我們強調,農地移轉並非只有市場買賣一途,尊重農民的意願與農地農用之原則並非是二選一的單選題。

針對台灣農地開發亂象,台灣農村陣線認為:

1.政府應確立提高糧食安全之目標,明確定義「農地農用」之原則及可操作之定義及程序,並積極提高現有休耕地之復耕與生產。

2.立即檢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訂定落日條款,未來興建農舍以及農地移轉皆必須取得農地使用證明,並增加農舍建築機能的定義,由主管機關與稅捐機關定期查核。

3.內政部應盡速訂定針對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通盤檢討之作業規範,強化鄉村區住宅(乙建)調整與變更機制,徹底區分住宅與農舍使用

4.建立農地儲備制度,讓有農地移轉需求的農民可釋出農地給公部門,做為生態、農業與日後土地規劃之使用。

5.對於農民經濟收入與生計,應從改善產銷結構與建立環境給付制度等農業政策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