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來民間不斷凝聚共識,希望透過制度修訂來建議土地徵收的公平正義,同時催生了民間版本。然而,行政院在未納入民間版本的情形下,11日立法院傳出已將行政院版本逕付二讀,民間版本連在初審會被討論的機會都沒有。
消息傳來讓一直努力奔走的農民相當失望,特別是今年7月14日,行政院長吳敦義趕在農民重回凱道的前兩天接見了農民代表,承諾「等紛擾的七月過後,要跟農民華山論劍」,結果卻等到一個把民間版本一腳踹開、行政院將自己的 版本逕付二讀的結果,一場原本要和解的戲碼落得裂痕愈來愈深。
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存在許多爭議,這點行政院也不否認,否則不會同意修法。但這種表面上釋出誠意,私下卻展現獨斷獨行、拒絕溝通的做法,未來恐怕只會讓土地徵收的衝突愈演愈烈。台灣農村陣線上週五(18日)就公開呼籲:拒絕密室政治、拒絕黑箱作業、要求法條逐條辯論。
過去民間與政府關於土地徵收條例最大的爭議有三點:(1)徵收案公益性與必要性 (2)如何讓人民充分參與 (3)達成共識後的徵收價格。表面上看起來,兩個修正版本都回應了這三點訴求,但仔細對照卻存在關鍵性的差異。如下:
徵收案公益性與必要性
關於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過去都由政府說了算,但多數徵收案卻被質疑假公益之名,因此建立一套客觀的評估標準變得相當重要。兩個版本其實都列出了評估標準的大項,包括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差異在於民間版本在大項下增列了細項,讓評估標準更加明確。
另外,過去的徵收(特別是工業區開發)常被質疑土地資源有限,如尚有閒置空地,就不應再徵收土地。因此民間版本增列「無其他適當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可利用」,才得徵收私有土地。行政院版則無此規範。過去中科管理局也好、苗栗縣政府也好,受到質疑時都一再強調工業區已無閒置用地,既然如此那加入這個規範不正好符合雙方的意願?
特定農業區保留
過去一年,包括馬總統、行政院長吳敦義都承諾,為了在2020年將糧食自給率提高到40%,因此特定農業區應保留不徵收。兩個版本都提到了對特定農業區的保護,民間版本明確指出「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例外只有國防、水利等重大急迫者可考慮例外。
但行政院版卻開了許多後門,讓特定農業區的保護有形同虛設之嫌。例如,行政院版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納入」,但例外項目包含國防、交通、公用事業、環保事業、公共衛生等,項目之廣。就以環保事業為例,事業廢棄物垃圾掩埋場也是環保事業,那可以設在特定農業區嗎?
而最大的爭議在於行政院版本加入「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眾所周知所謂重大建設者編定浮濫,而且政府片面決斷,過去引發最大爭議的開發案幾乎都是國家重大建設,包括國光石化、中科三期、四期…等。」這項如沒有明確評估,保護特定農業區的修法等於沒修。
促進人民參與
為了尊重被徵收土地人民的意願(不只聽取意見),兩個版本都加入了人民參與的部分,行政院版本是:「應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民間版本提出較有法律依據、也較嚴謹的方式,就是舉行聽證會。依過去經驗,人民陳述的意見通常不了了之,反對被徵收也沒用,因此如果修正案還是停留在聽聽意見、而未進一步規範如何處理這些意見,離真正的參與只怕還很遠。
土地徵收委員會的公開透明
內政部的土地徵收委員會是徵收程序的最後一關,然而這個委員會長久以來密室討論,不開放民眾參與、媒體也不得採訪,握有大權人民卻無法監督,而且組成委員官派委員高達六成。因此民間版本要求委員會組成應至少有三分之二、包含各種不同領域的民間委員組成。
要促進土地徵收委員會的公開透明,委員組成是基本的要件,另外也應類似環評會、區委會等審查,納入公民參與以及公開媒體採訪。
完全補償
價錢只是土地徵收最末端的問題,當前面所提的各項都被照顧到了,再談價錢才合乎正義,因為只有在買賣雙方都有交易的意願時,進一步才會談到價錢,如果農民不願意被徵收,何來買賣?
而就算行政院版願意改為「市價徵收」,但何謂市價?卻是由地方政府調查,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如今許多土地徵收案都是由地方政府發動,如果再由地方政府調查、評議,是否能取信於民,也留下許多不確定性。
而民間版本的做法較為客觀,規定需用土地人應委託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再提出全部估價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做為審議的參考。由中央主管機關而不是地上主管機關審議,相較地方政府也較能站在客觀的立場。
綜上所論,雙方對於修法可謂目標一致、但細節有異,既然如此,何不來一場高品質的「華山論劍」?何況之前吳敦義院長也有此承諾。果真如此,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或可演出一場大合解,才是國家民主之福。
※ 本文同步刊載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