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昨(12月1日)發布石油化學業、石油化學專業區汙水下水道系統、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等放流水標準。去年12月環保署也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分離出來單獨管制。這些產業的放流水某些特殊物質對環境影響大,但過去都跟「其他工業」適用同一標準,如今能分離出來單獨列管值得肯定,只不過管制方式與理想還有差距,仍待努力。
昨天公布的這個版本內容與9月5日公聽會提出的草案幾乎相同,比較關鍵的是,過去氨氮只有水源區才管,但近年來台灣河川水質中氨氮來源已經從過去以畜牧廢 水為大宗,漸漸地工業廢水比例也愈來愈高,因此將氨氮納管。環保署預估,標準施行後每年可削減4,000公噸氨氮排入河川水體。
石油化學業
主要增訂含氯或含苯等6項揮發性有機物(VOCs)、以及鄰苯二甲酸乙己酯(DEHP)等6項塑化劑列入管制。並訂定氨氮管制限值。
氨氮管制方式:
排放於保護區內者10 mg/L
排放於保護區外的新設事業20 mg/L
既設事業如屬非高含氮製程:
管制限值20 mg/L,自101年7月1日起施行
高含氮製程採兩階段管制:
第一階段限值為150 mg/L,自103年12月31日施行
第二階段限值為60 mg/L,自105年7月1日施行
環保團體質疑石油化學業未管制總毒性有機汙染物(TTO),環保署表示,總毒性有機物是當對物質毒性不清楚時採用的總合廢水管制方式,但石油化學業其中6種揮發性有機物、6種塑化劑,生物毒性已經很明確,單獨管制比較合理。
不過即使其他業別有管制TTO,但這項管制是參考美國電子晶體與半導體元件製造業約30種物質來訂定,並未針對國內產業特性去找出真正關切的物質。而且把管制值定在1.37mg/L(毫克/公升),大概沒有業者達不到的。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主要增訂氟鹽、氨氮及總毒性有機物等管制項目。
氨氮之管制方式:
排放於保護區內者10 mg/L
排放於保護區外之新設事業20 mg/L
既設事業採兩階段管制:
第一階段限值75 mg/L,自10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階段限值30 mg/L,自104年7月1日施行
氨氮管制還有漏網之魚
這兩個業別都未納管生物急毒性。而雖然都納管氨氮,但還有重大的漏網之魚,問題出在去年訂定的「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適用於科學園區,因此晶圓製造及半導體放流水標準管制就未納入科學園區,然而多數半導體業就在新竹科學園區內,這點有待環保署日後持續檢討。
※ 本文同步刊載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