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在未經立法院委員會逐條討論下,11月11日國民黨立院黨團決議將行政院版、民間版兩個版本逕付二讀,失去了在委員會中 經透明公開程序充分討論的機會。立法院將於12月12日啟動朝野協商,接著進入表決,趕在14日休會。各地反土地浮濫徵收農民今天來到立法院,要求土地徵 收條例不應草率過關,同時宣布,下周一,凱道見。
兩版本是否在委員會中討論,關鍵差別在於委員會是公開討論,錄影、錄音,外界得以監督;且透過逐條討論可協商出一個較好的版本。一旦逕付二讀即進入朝野協 商,協商不公開、流於密室討論。而一旦協商破裂,就直接進入兩版本逐條表決,基於國民黨的立院優勢,行政院版內容闖關機會很高。
昨天包括苗栗大埔、後龍灣寶、中科三期后里曾面臨土地不當徵收農民在立法院前舉行記者會,提出「土地徵收條例」的六大堅持:
1.貫徹優良農地保護、維持國家糧食安全:堅持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
2.建立實質公益性、必要性評估標準:堅持必要性、公益性評估明確標準
3.建立實質人民參與機制:堅持實質協議價購程序、落實人民參與的聽證制度
4.落實完全補償原則:堅持由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客觀評估市價
5.建立明確安置規範:堅持發給合理遷移費,安置因徵收而無屋可居者
6.矯正區段徵收惡法:「預標售」開發方式於法無據,立即停止。公有土地利用應回歸土地法正當程序,刪除配餘地得任意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的規定
徐世榮:逕付二讀 民主羞愧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土地徵收是對於人民工作權、財產權、是基本人權的剝奪,因此土地徵收必要相當謹慎,要符合六個前提要件才能進行徵收,政府也應從保障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待土地徵收問題。
六個要件包括:符合法律規定、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原則、一定要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最後才是完全補償。這六個前提要件缺一不可。但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只符合第一個要件而已,其他五個要件全都沒有符合,結果這個版本竟然被逕付二讀,「我非常痛心,這種民主是羞愧的。」
徐世榮透露,日前針對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拜會內政部長江宜樺,他回應願意修改草案容,徐世榮表示,江宜樺同意在朝野協商時,將上列的「六大堅持」列入討論,「我們要幫助政府、立法院把土地徵收條例的要件修進去。」
馬英九總統已下令黨團,包括「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在內的土地五法本會期必須通過,因此目前看來行政院版強行過關的機會很高,民間意見納入的幅度應很微 小。徐世榮呼籲,如今兩黨都拿公平正義做為競選主軸,「那就請你們拿出良心、拿出具體的行動力量,好好修改土地徵收條例草案。」
下周一(12日)朝野協商時,晚間6點半,上千農民將重回凱道,要求政府正視反對土地被浮濫徵收的心聲,同時邀請三黨總統候選人到場。
農民:惡法不修 百姓的財產有什麼保障?
灣寶農民張木村表示,苗栗縣假借開發之名強徵民地,包括灣寶、大埔,毀田滅地,但縣長劉
政鴻家的土地在高鐵特定區,別人的房子拆光光,他家的土地就保留,他也知道土地被徵收是很痛苦的事,「當政者應將心比心,自己覺得痛苦的事不要強加在百姓身上。」
土地正義大聯盟發言人黃國書要求停止浮濫土地徵收。苗栗大埔自救會葉秀桃表示,大埔農民至今還未拿回農地,還有四戶未協商完成,「反對政府強徵我們的地,這跟土匪沒有兩樣。」
未協商完成的四戶之一「張藥局」彭秀春拿出土地權狀說,吳院長答應原屋保留卻跳票,「權狀在我手裏,土地卻變成縣政府的(強制徵收,徵收費強制提存),我每天提心吊膽過日子,惡法不修,百姓的財產有什麼保障?」
民間版、行政院版主要爭議:
過去民間與政府關於土地徵收條例最大的爭議有三點:(1)徵收案公益性與必要性 (2)如何讓人民充分參與 (3)達成共識後的徵收價格。表面上看起來,兩個修正版本都回應了這三點訴求,但仔細對照卻存在關鍵性的差異。如下:
徵收案公益性與必要性
關於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過去都由政府說了算,但多數徵收案卻被質疑假公益之名,因此建立一套客觀的評估標準變得相當重要。兩個版本其實都列出了評估標準的大項,包括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差異在於民間版本在大項下增列了細項,讓評估標準更加明確。
另外,過去的徵收(特別是工業區開發)常被質疑土地資源有限,如尚有閒置空地,就不應再徵收土地。因此民間版本增列「無其他適當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可利用」,才得徵收私有土地。行政院版則無此規範。過去中科管理局也好、苗栗縣政府也好,受到質疑時都一再強調工業區已無閒置用地,既然如此那加入這個規 範不正好符合雙方的意願?
特定農業區保留
過去一年,包括馬總統、行政院長吳敦義都承諾,為了在2020年將糧食自給率提高到40%,因此特定農業區應保留不徵收。兩個版本都提到了對特定農業區的保護,民間版本明確指出「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例外只有國防、水利等重大急迫者可考慮例外。
但行政院版卻開了許多後門,讓特定農業區的保護有形同虛設之嫌。例如,行政院版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納入」,但例外項目包含國防、交通、公用事業、環保事業、公共衛生等,項目之廣。就以環保事業為例,事業廢棄物垃圾掩埋場也是環保事業,那可以設在特定農業區嗎?
而最大的爭議在於行政院版本加入「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眾所周知所謂重大建設者編定浮濫,而且政府片面決斷,過去引發最大爭議的開發案幾乎都是國家重大建設,包括國光石化、中科三期、四期…等。」這項如沒有明確評估,保護特定農業區的修法等於沒修。
促進人民參與
為了尊重被徵收土地人民的意願(不只聽取意見),兩個版本都加入了人民參與的部分,行政院版本是:「應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民間版本提出較有法 律依據、也較嚴謹的方式,就是舉行聽證會。依過去經驗,人民陳述的意見通常不了了之,反對被徵收也沒用,因此如果修正案還是停留在聽聽意見、而未進一步規 範如何處理這些意見,離真正的參與只怕還很遠。
土地徵收委員會的公開透明
內政部的土地徵收委員會是徵收程序的最後一關,然而這個委員會長久以來密室討論,不開放民眾參與、媒體也不得採訪,握有大權人民卻無法監督,而且組成委員官派委員高達六成。因此民間版本要求委員會組成應至少有三分之二、包含各種不同領域的民間委員組成。
要促進土地徵收委員會的公開透明,委員組成是基本的要件,另外也應類似環評會、區委會等審查,納入公民參與以及公開媒體採訪。
完全補償
價錢只是土地徵收最末端的問題,當前面所提的各項都被照顧到了,再談價錢才合乎正義,因為只有在買賣雙方都有交易的意願時,進一步才會談到價錢,如果農民不願意被徵收,何來買賣?
而就算行政院版願意改為「市價徵收」,但何謂市價?卻是由地方政府調查,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如今許多土地徵收案都是由地方政府發動,如果再由地方政府調查、評議,是否能取信於民,也留下許多不確定性。
而民間版本的做法較為客觀,規定需用土地人應委託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再提出全部估價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做為審議的參考。由中央主管機關而不是地上主管機關審議,相較地方政府也較能站在客觀的立場。
※ 本文同步刊載於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