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飲用水標準 禁做水源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不符飲用水標準 禁做水源

1997年06月24日
摘錄自1997年6月24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23日完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草案,規定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標準者,將禁止做為水源。違反者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處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水廠若未遵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環境衛生暨毒物管理處處長鄭顯榮表示,水源污染日益嚴重,而淨水廠淨水技術並未同步提升,導致部份地區自來水品質無法獲得民眾信賴,民間賣水業應運而生。訂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可對飲用水可能出現之污染產生預警功能,並與飲用水水質標準搭配,做雙重把關工作。

根據該標準草案,未來飲用水水源大腸桿菌密度每100毫升不得超過20,000個,氨氮不得超過1 ppm,化學需氧量不得超過 25ppm,總有機碳為 4ppm,砷、鉛、鉻、硒不得超過 0.05ppm,鎘為 0.1ppm,水銀為 0.002ppm。

為顧及這項標準對自來水公司造成過大的衝擊,該草案正式實施前,將給予水廠一段改善期限,而不是公布後立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