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失的湖泊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中國消失的湖泊

2012年06月02日
摘錄自2012年6月2日中國經營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如果說湖泊是地球藍色的眼淚,那麼消失的湖泊就是眼淚的乾涸。

在華北地區的河北省,由於過度抽取地下水導致的水位大幅下降,1950年以來該省1052個湖泊已經消失969個。

在西北地方的新疆、內蒙古,數量超過120個、面積高達7000多平方公里的湖泊消失,目前還有100多個湖泊的面積正在萎縮。在長江流域,「千湖之省」的湖北省,758個百畝以上的天然湖泊已經消失。

水利部的統計資料顯示,過去50年天然湖泊減少1000個左右。

在全國範圍內,江蘇、湖北等省份,武漢、南昌等城市,都已制定了湖泊保護條例。但據統計平均每年消失的天然湖泊多達20個。近年來,各地圍墾、填湖現象十分嚴重,湖泊陷入了治理難題。究竟什麼原因造成湖泊治理越治越亂的現象?大面 積填湖的背後到底隱藏著怎樣的利益糾葛?

管理無序、開發過度、保護不力 中國湖泊深陷治理之困

中國湖泊正在經歷一場前所未有的滅頂之災。

50年來,中國的內陸淡水湖從3000多個減少到2000多個,而在經濟突飛猛進的近10年間,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湖泊侵蝕現象進一步加劇。江西、湖北等地發現,在土地成為緊缺資源的背景之下,多地開始圍湖造地,地方政府與房地產商紛紛成為最大利益既得者。

儘管一些湖泊大省開始意識到湖泊生態危機,但個別省份出臺的地方保護性條例在諸多利益糾葛之下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在尚無全國性湖泊法規出臺的背景下,這些地方性條例更是形同虛設。湖泊治理陷入到了越治理越亂的境地。

國家發改委地區司官員表示,中國的湖泊治理須國家層面與地方政府相互推動才能見效,由此可見,一部全國性立法的「湖泊大法」的出臺顯得尤為急迫。

湖泊消亡速度三級跳

近年來,濱湖縣市的填湖造城之舉又為鄱陽湖增添新的傷痛。5月28日,在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由於連日的暴雨,一度乾涸見底的鄱陽湖水位線迅速拉升到16米以上,水域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里。

不過,這是「早汛」後的短暫現象。統計資料顯示,受上游來水減少以及三峽電站運行等多種因素影響,鄱陽湖面積已經縮水99%——1950年之初,鄱陽湖面積為5200平方公里;最近幾年在極端枯水期,鄱陽湖面積僅剩50平方公里。

歷年的圍湖造田以及近年以來濱湖縣市的圍湖造城迅速擠佔了鄱陽湖面積。資料顯示,僅是1966年10萬農民大軍築就的大約40公里的康山大堤,就圈走了45萬畝區域,造就了一個20萬畝之巨的「大湖」和17萬畝之多的耕地。

類似的圍墾一直在鄱陽湖區域盛行。一直到1998年洪災後江西實施「退田還湖」計畫,鄱陽湖水域面積有所恢復。然而,近年來,濱湖縣市的填湖造城之舉又為鄱陽湖增添新的傷痛。

鄱陽湖周邊的內湖以及湖濱都被大舉侵佔。在南昌,面積超過400公傾的青山湖被沿湖修築的景觀堤以及公園侵佔,湖邊的大型辦公區和住宅區都是填湖而建,將近1000畝湖面因此消失。

1950年以來,擁有上百個湖泊的南昌目前僅剩30餘個,城區範圍內的湖泊僅「內四湖、外五湖」;僅有的幾個湖泊也面臨急速縮水危機,比如昔日浩渺的面積超過2000畝的賢士湖如今變成一個小水塘,水面僅50.7畝。

與南昌相比,湖北武漢湖泊消失的腳步顯然要更快一些——武漢中心城區的127個湖泊現在僅存38個,昔日的「百湖之城」已經名不副實。就算僅餘的38個湖泊也是不斷被商業樓盤等建築物蠶食,它們消失的時間已經不遠。如不進行搶救性保護,百湖之城武漢市將要變成「無湖市」。

因為「洪湖水浪打浪」被人熟知的洪湖也面臨同樣的命運。近年來,由於圍湖造田、過度捕撈導致水面縮小、水質下降,上世紀50年代面積達到760平方公里的洪湖如今已經銳減到315.34平方公里,縮水58.11%。

利益黑手難斷

阻止違法填占湖泊已經成為群眾的共識,但並未成為地方政府的共識。

「有一些湖泊我們幾年前還能看見,現在已經找不到了。」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湖泊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吳敬祿說,氣候和人類活動是造成湖泊消失的主要原因。

比如,新疆地區湖面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114個,面積在6400平方公里左右;在新疆消失的62個湖泊中,包括最為人熟知的羅布泊——羅布泊於1972年前消失,之前水面約660平方公里。

吳敬祿表示,人類活動對湖泊的影響充當了氣候效應放大器的功能,使得湖泊的變化幅度加劇、頻率增加。羅布泊的消失是乾旱區氣候變化的必然結果,但是人類在上游的開墾活動加劇了這一變化趨勢。

中國科學院院士陳宜瑜說,大面湖泊面積銳減的「罪魁禍首」是大面積圍墾,而圍墾導致了調蓄能力的下降,加重了洪澇災害。

中國圍墾的湖泊面積超過1.3萬平方公里,相當於鄱陽湖、太湖等五大淡水湖面積總和的1.3倍;損失湖泊容積約500億立方米,相當於三峽水庫運行前期調蓄庫容的5.8倍。

圍墾加劇了湖泊消失的速度,填湖則直接導致湖泊的消亡。南昌、武漢、烏魯木齊等大中城市,將城區內的湖泊視為「我的地盤」,大舉進行開發,許多湖泊由此消失。

比如太湖,根據中科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衛星遙感跟蹤結果顯示,從1988年至2003年間,太湖的總水面面積共減少1.35萬畝,其中23.72%用於房地產開發。

位於武漢中心城區的東湖是中國最大的城中湖,總面積達82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積33平方公里。由於商業樓盤不斷蠶食,20年來減少了1094畝。

南昌青山湖也在銳減,當地曾經投資7.8億元對其進行綜合整治,但整治之後的湖面被圍填,環湖10公里景觀帶包括南、東、北岸多個公園。因得填湖造景之利,青山湖北岸的「萬科青山湖」的價格已經達到13000元每平方米,創南昌樓價之最。

阻止違法填占湖泊已經成為百姓的共識,但並未成為地方政府的共識。比如,武漢市水務部門每年都要處理少則十幾起、多則數十起填湖事件,這其中,大多數都是來自於群眾的舉報,但這並沒有「喚醒」商業利益者和有關官員。

武漢市水務局湖泊處處長黃天榮表示,湖泊數量減少,水域面積縮小,大量湖泊水質日趨惡化、功能退化,這一切都沒有得到根本遏制。

處罰力度微不足道

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就是,多頭管理使得填湖之舉難以得到及時制止。

專家認為,填湖造樓、湖泊功能退化等現象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一個根本原因是,湖泊保護無法可依、有法難依,或者違法成本可以忽略不計。

比如1999年底就開始實施的「南昌市青山湖保護條例」,對違法者最高的處罰僅為5000元。當市民舉報省級機關的填湖之舉時,由於違法者「位高權重」,管理者到達現場卻又不得不面對「人輕言微」的尷尬。

為了加強對湖泊的保護,南昌市在2006年5月1日出臺了更完善的「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條例將填湖的處罰額度提升到5萬元。

但這部在經歷4年、照顧了各方利益的條例依然不能阻止填湖行為,湖泊消失的腳步沒有停止。受到條例保護的艾溪湖、黃沙湖等仍成為商業開發者的「後院」以及工業企業的排汙池。

更突出的問題是「湖泊規劃滯後」。雖然條例已出臺多年,但受各方利益牽制,南昌市的湖泊總體規劃未能如期出臺。這使得湖泊及其沿岸的保護、開發、建設仍處於各自為政狀態,湖泊保護條例幾成一紙空文。

也有一種情況是地方城市規劃支援填湖的。譬如武漢「東湖、南湖、後湖居住新城總規劃」,2004年實施的這份規劃導致當地「湖景房」林立,房價飆升。

有一點是相同的,「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規定的「最高不超過20萬元」罰款非但未能給填湖者威懾,反而起到助推填湖行為的反作用。因為在向有關部門繳納罰款後,填湖者可獲得填湖所得土地的合法使用權。還有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就是,多頭管理使得填湖之舉難以得到及時制止。

南昌市人大有關人士告知,條例歷時四年才得以出臺的主要原因是,農業、林業、漁政、國土等多個部門的不同主張,有時這些意見相互衝突。更麻煩的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參與下,湖泊管理部門甚至連說話的餘地都沒有。

比如,面對江西九江縣政府填埋的萬畝湖面,作為管理者之一的赤湖監督管理站負責人無奈地說,九江縣拿到了江西省政府的批文,後者將填埋的1.2萬畝湖面用於打造產值上千億元的「赤湖工業園」。

法學專家建議「從源頭上治理」,在加強湖泊管理的同時,加大處罰力度。湖北省人大即將實施的「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已將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及其他分割水面的行為列入「禁止」條款,處罰額提高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退化的生態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無針對湖泊治理的一部全國性法規出臺,國家發改委地區司官員表示,湖泊的治理需要國家層面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才能有效治理。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是,大量湖泊消失和功能退化,已對生態環境及人類生存產生嚴重影響。

作為親歷者與見證者、管理者,湖北省水利廳廳長王忠法深切感受到湖泊消失的諸多不利。王忠法說,因為管理無序、開發過度、保護不力等原因,湖北省在湖泊保護中出現了湖泊數量銳減、水面急劇萎縮,河湖阻隔、生態系統破壞以及水體污染、湖泊功能退化 等三大問題,「千湖之省」目前已名不副實。

「幾十年來,由於人為建堤圍湖、分隔湖汊等活動,導致湖泊萎縮,分隔了子湖與主湖、湖泊與河流及長江之間的聯繫。」王忠法表示,人為地河湖阻隔、江湖分隔導致湖泊生態系統的脆化和生態功能的退化。

吳敬祿等專家表示,湖泊是重要水資源儲存庫,不但具有調節河川徑流、防洪減災的重要作用,還具有攔截陸源污染、淨化水質的巨大功能,對人類的生存、發展和繁衍做出了重要貢獻。

美國生態學者詹尼•拉遜同樣認為,湖泊不僅是淡水的蓄水庫,也是食物的來源以及水生生物和水禽的重要棲息地。「這一切好處均來自于健康的湖泊,我們萬萬不能讓它們就這樣消失。」

不過,湖泊管理者及學者的警示和呼籲,沒有各地的城市管理者和商業開發者止步,而各地立法失效又為湖泊保護增添了新的隱憂。

令人欣慰的是,國務院2012第3號檔「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中將「水考核」,列入了對官員政績的考核體系,要求地方官員更好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水利部等計畫「十二五」期間投資1000億元用於湖泊的生態保護和綜合治理。

但有學者擔心,「水考核」巨大壓力下,一些地方官員可能因盲目追求政績而走向新的誤區。比如,為了快速減少湖泊的污染,有地方或全面終止合理開發湖泊的水產養殖業,違背生態規律。

陳宜瑜建議要強化湖泊的分類管理。比如,應該從流域整體角度對湖泊功能實施分類定位,強化湖泊生態功能區建設,劃定環湖生態保護帶和緩衝帶,並制定保護和開發分類導向及准入門檻等。

水利部相關負責人較早前透露,已制定出湖泊分類管理和保護的對策,針對城市湖泊、內陸湖 泊、江河中下游平原湖泊、濕地湖泊、高原湖泊等類型,都有不同的「藥方」,但至今看來,這個「藥方」顯然沒有起到療效,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無針對湖泊治理的一部全國性法規出臺,國家發改委地區司官員表示,湖泊的治理需要國家層面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才能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