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03日
摘錄自2012年11月30日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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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法官史彭斯(James Spence)11月30日(當地時間)裁定,多倫多市議會先前通過的禁魚翅法令,因超出市政府權限,因而無效。
史彭斯指出,多倫多市無權執行此一禁令,市政府的權限雖然很廣,但是這並不表示,只要市政府認為重要的問題,都有管轄的權限。
多倫多市議會去年9月以38對4票的比數,通過禁止市內商店及餐廳販售、擁有魚翅的禁令。多倫多華商會不服,提出抗告。
支持禁魚翅令的人們認為,商人為了得到魚翅,將捕到的鯊魚魚翅割下後,再將鯊魚扔回海裡,任其痛苦死亡。支持食用魚翅的人們辯稱,魚翅的獲得十分人道,而且是1道傳統美食。
路易並表示,在所有禁止族裔食物一事上,禁魚翅是頭一件。而且,多倫多市議會在通過禁令前,並未做過徹底的研究,也未對如何執行此一禁令做過慎密的思考。
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的裁定下達後,多倫多市的華商希望從此能夠再販售魚翅。多倫多金寶石酒樓老闆表示,他的顧客中,很多人喜好魚翅。
推動多倫多市禁魚翅令的市議員貝爾梅克(GlennDe Baeremaeker)表示,法官的裁定是錯誤的。他說,割取魚翅是野蠻的行為。多倫多市議會的禁令,著眼於全球環保,並無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