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修正三讀 怠速未熄火開罰排除天候因素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空污法修正三讀 怠速未熄火開罰排除天候因素

2012年12月05日
摘錄自2012年12月4日NOWnews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會4日三讀通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明定機動車輛在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將修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把中央氣象局天氣預報最高溫度超過攝氏30度及停車時正值下雨等溫度與氣候條件,列為排除管制。

根據現行法規,汽機車停在道路或公私立停車場內,只要怠速未熄火時間超過3分鐘,機車開罰新台幣1500元,汽車3000元。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同時修正條文也規定,機動車輛的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的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