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制度修正 產業會議可以做結論?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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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制度修正 產業會議可以做結論?

2012年12月11日
「環境報導」2012年12月11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經濟部主辦的「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昨(10日)登場,其中將「環評議題」列入「建構優質投資環境」中討論,並做出「將審查准駁權交由行政機關為之」的共同意見,也就是建議環評審查做出建議就好,至於能不能開發應由目的主管機關決定。

經濟部產業發展會議,環保團體場外呼籲:反對取消環評否決權 、要求環保署訂定區域汙染總量、國土上位計畫應成為開發案指引 攝影/陳秉亨

站在產業立場,投資障礙少一件是一件,業者反對環評審查可想而知。但之所以要有環評,就是當一個國家發展到一定程度後,為了避免開發影響永續環境,需要環評為環境把關。因此「在產業會議做出環評結論」是否洽當,恐將引發爭議。

業界:環評不應有准駁權 健康風險不能做整廠

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龔明鑫報告時指出,國際做法是把開發裁量權回到行政機關,但台灣卻演變成重大投資案都由環評決定。問題是重大投資案應多方考量,並非只有環境,他建議環評審查不應有准駁權,改由行政機關決定。

台塑石化董事長陳寶郎也認為,一個開發案涉及環保、人文、經濟、政治等多個層面,環評會做出的結論應讓行政院去做整體考量。

全國工業總會副理事長辜成允則強調,既然經濟與環保是由政府領導,開發案就應回到行政單位裁量,環評委員會只做建議給政府參考,不要擁有准駁權。

兩位前任環評委員也支持環評會不要有准駁權。鄭福田直接建議,開發案應提升到至少行政院副院長決定。李錦地則說:「我們是公親」,永續發展包括生態保育、經濟效益、社會公平,環評只是其中之一,大家要互相包容尊重。

環保團體:反對健康康風險只能審單廠

全國產業發展會議。陳秉亨攝。產業會議另外一項共同意見是:「審查意見不應擴大到其他廠(場)域」。以六輕為例,如果審的是「4.7期」,就只能審這個「4.7期的污染總量及健康風險」,不能擴及整廠或區域評估。

然而在環保署未定出區域污染總量的前提下,這種思維卻可能造成污染量無限累加,例如中科三期所在地台中后里,在中科三期未進駐前污染已超過健康風險,但環評審查卻忽視既有污染,只計算中科三期本身污染,合理性就飽受質疑。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陳椒華明確反對,她舉例六輕整體污染已超過可接受風險,如果每個開發案都分開算,那六輕可以從4.7到4.100個環差,「每個風險都分開算這樣合理嗎?」她同時也反對環評審查廢除准駁權,「那等於廢了環評」。

環保署長:區域總量管制經濟部不點頭我做不了

環球科技大學環境資源管理系助理教授張子見建議,只要上位政策、總量管制訂好,環評審查就會很單純,但現在的問題是,經濟部反對環保署訂污染總量管制,大家只好到環評會上吵,經濟部不檢討,反倒先提出不要評估整廠。

台大醫院醫師許立民認為,環保署、衛生署要訂出環境承載總量、人民健康風險承受總量,甚至連結疾病通報系統,然後來討論是否應開發,或支持區域內高效能開發案,淘汰污染量大的舊廠,讓污染控制在總量內。

事實上,空污法第8條就可訂定區域空污總量,但卻又在12條加了「要會同經濟部同意」才能訂,12年來經濟部不同意,環保署的總量管制始終定不出來。

環保署長沈世宏12月7日在環境基本法10周年會議中也提到:「區域總量管制經濟部不點頭我做不了,現有人提案空污法第12條中『會同』經濟部改成『會商』,我舉雙手贊成,只要他們一同意我們立刻開始在高屏做總量管制。」

環評是經濟絆腳石?環保署:只有7%未通過

環保署昨天沒有發言,但準備了書面資料,從民國84年到101年10月總計審查821件,其中83%審查通過,不通過只有7%,其他有退件撤案的佔10%。這份資料可以解讀為「無聲的抗議」、也可以算是質疑經濟部所言「環評是投資障礙」的指控,畢竟多數環評審查都是過關的。

陳寶郎:國土規畫應先做好  讓廠商去對的地方

其實現行環評制度的確有許多缺失應改進,但絕對不應被窄化成只剩下「准駁權」或「環評由誰審、開發由誰決定」的問題。

台塑化董事長陳寶郎說,廠商投資一定會問什麼地方是可以建廠的,不要像國光石化自己找個地方,然後環評時又被說影響生態、沒水,這樣廠商很累。他建議內政部、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要把國土規畫做出來,讓廠商去該去的地方設廠。

外界經常質疑環評審查拖很長,但這是誰造成的?張子見提到,環評委員審查的時間太短,品質當然很差,他建議環評委員應採常任制。另一個問題是顧問公司水準太差,做出來很糟的環評書,該說的不說,才會一再補件。

李錦地也提醒開發單位提出環評時都只給顧問公司做,只求跑完程序,但應該在開發案一開始就讓當地居民或環保團體知道,怎麼會到環保署來才覺得困難重重。

許立民:環評決定可回到行政院  但應舉行聽證會

許立民表示,多數案子都是通過的,所謂重大開發案反而沒有不過的。如果環評決定要拉到行政院層次也行,但環保團體、開發單位、居民的意見應被公平對待。

廠商都說要回歸環評原本精神廢除准駁權,但都忘了我國環評法初定時原本有「行政聽證」機制,後來是環保署又修法拿掉聽證會,改成公聽會(還是二階環評才有),因此他建議重大開發案應回到聽證會。聽證會有法律效力,這樣大家才能在「不說謊」的情況下,認真共同面對開發案的效益是什麼、污染又是多少、如何選擇。

潘翰聲:少數不良廠商製造環評問題

台灣綠黨發言人潘翰聲說,只有很少數的不良廠商把環評說的好像有問題,例如六輕4.7期明明環評已經過了,自己不接受條件而去提訴願,寧願花錢提訴願也不願花錢改善污染。而台東美麗灣就更清楚,是一家公司在規避環評、 賤踏環評,產業會議卻把少數不良廠商的意見當成共同意見。

他強調,經濟與環境並不對立,產業會議不是讓政府推卸責任,經濟做不好怪勞工、怪環評,應該是建立一個討論機制共同檢討,否則就會變成一場混戰。

環評決定權給行政機關  人民可以放心嗎?

各界針對「環評准駁權」取消與否多所對立,事實上如果是公平、公正、專業的審查,誰審查、誰決定有何差別?關鍵是人民對政府的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完全沒有信心。而從經濟部在產業會議中將「環評」列入「建構優質投資環境檢討事項」,而不是列入「提升開發案環境責任事項」看來,想要說服大眾把環評決定權交由他自己做,不如先問問人民,這樣可以放心嗎?

※ 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