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否廢止溼地 立委有意見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政府可否廢止溼地 立委有意見

2012年12月27日
摘錄自2012年12月26日NOWnews 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6日初審《溼地法草案》時,有立委質疑,行政院版草案規定政府可「廢止」溼地的條文規定,與保育精神不符,內政部長李鴻源則表示,法律完整性有必要,可將廢止的權力限制在中央,並明定廢止條件,最後決定由行政部門與立委溝通後再繼續討論。

由於行政院版草案規定,政府可辦理溼地的評定、變更、廢止與公告等,但「廢止」字樣引起立委不滿不符保育精神,認為溼地就算受到破壞,也應盡力復育,而非一開始就談廢止。

李鴻源說,法律訂定應有完整性,如果外界擔心地方政府為了開發而隨議廢止溼地,可將權限交給中央政府,並明訂相關廢止條件。

李鴻源表示,溼地在進行開發與利用時,開搖發與利用者有義務進行生態補償,補償的土地不得在申請開發利用,開發者也應負起生態補償土地長期經營管理的責任,以達溼地面積及生態功能零淨損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