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釋憲出爐:整修發動程序,無助決定爭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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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釋憲出爐:整修發動程序,無助決定爭議

2013年04月29日
作者:munch

都更條例申請釋憲案出爐,其中針對第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做出違憲解釋,並且要求一年修法,否則失效的落日條款。

其中違憲的條例,釋憲會議要求下列修正:

一、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面積超過1/10之比率即可提出申請,同意比率太低。
三、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

這些解釋違憲的條文,將會讓未來都更進行,必須組織公正的審議會,以及發動都更的比例必需高於1/10,並且都更資訊必需確實送達,並在過程中舉行聽證。

但是針對同意比例與強制拆遷的核心問題,釋憲會議解釋:

一、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規定合憲,惟應隨時檢討修正。
二、強制拆遷之規定,因未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均不予受理。

換句話說,並未解釋條文違憲,只是建議隨時檢討修正,以及不受理釋憲。

整個釋憲案,只能說讓人小高興,在推行程序上,做出小修正,但是對於核心問題,依舊閃躲,甚至維持現狀,讓人無奈。

但是在釋憲會議中,大法官羅昌發的不同意書,針對同意比例與強制拆遷條文,提出不同看法,讓人尊敬。

羅昌發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內,有著一段文字,「依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其所遵守之法理甚為明確,亦即任何人原則上均不得將他人財產予以處分或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在此規定之下,除少數情形(如都市更新)外,仍遵守任何人不得將他人財產予以處分或變更之基本原則。都市更新既為此基本原則之例外,其允許例外之條件自應嚴格限制。本席認為,在任何人不得將他人財產予以處分或變更之基本原則以及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要求相當例外之要件下,應限於極少數人不同意(例如僅有十分之一以下之人不同意)以重建為手段之都市更新之情形,始得在未獲全體同意的情形下,拆除他人家園,以進行都市更新。此亦應為前揭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性要件下,所要求減低及平衡對人民憲法上權利(即財產權與適足居住權)所造成限制或影響程度之意旨。」

他以民法為例,指出「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其所遵守之法理甚為明確。」強調人民財產權的保護,必需是「全體之同意」。甚至引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提出在未獲全體同意時,必需在「十分之一」以下,才能進行強制都更。

並且對於社會彌漫的「尊重多數」與「民主參與」原則,有著下列說明「換言之,「尊重多數」與「民主參與」固為決定公共事務之重要原則,然涉及他人重要法律上及憲法上權利時,此等原則不應作為唯一或重要的考量因素。」

換言之,「尊重多數」與「民主參與」的原則,不能犧牲憲法或法律對人民權力的保護。

大法官會議採合議制,對於形成共識作出統一解釋,不同意部分只是個別大法官撰寫不同意書備存。此一都更釋憲出爐,有助未來「發動都更」程序的更公開合理,但是對於同意比例與強制拆遷的「決定都更」關鍵爭議,並未作出解釋,無助解決現今或未來的都更爭議。

但是,針對強制拆遷條款,大法官也因為司法未到終局裁判,作出不受理裁處。換言之,當司法審理終結,針對強制拆遷條款,仍有再提釋憲的空間。

※ 本文轉載自漂浪。島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