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營建與屏縣府會商:悠活麗緻14年未環評 應停業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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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營建與屏縣府會商:悠活麗緻14年未環評 應停業

2013年05月07日
本報2013年5月7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悠活麗緻渡假村14年旅館營業行為皆屬違法。(攝影:彭瑞祥)「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上周遭天下雜誌踢爆旅館該做環評而未做環評,違法營業14年,情節嚴重尤甚美麗灣。環保署近日也展開一連串督察,昨(6日)晚召開記者會說明,旅館營業使用皆屬違法,在環評未過之前,屏東縣政府應停止營業、墾管處停止使用建築,環保署督察總隊則依環評法、行政罰法開罰。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全區共分為1至6區,占地1.57公頃,擁有410間房,開發單位於1999年間取得相關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作為旅館使用;2006年間依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第二次通盤檢討,容許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內設置旅館,緊接著核定其變更渡假村內第1、2區之建築作為旅館使用。但其他4區至今未取得變更。環保署指出,6區建物完工後,並未做為住宅使用,而是違法以旅館型態對外營業。

悠活麗緻到去(2012)年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並於2013年4月8日提出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由墾管處轉送行政院環保署進行審查。依據所提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開發行為已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即未環評先營運,因此環保署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並依法裁罰。

14年旅館營業皆屬違法

左為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右為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悠活麗緻全區皆已開發完成,也都由悠活麗緻進行經營管理,變更旅館送件時卻只提出不到1公頃的1、2區,與其他區域切割,有違環評精神。除了判定無效,後續將依照環評法第22條進行處分。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2000年11月以後,國家公園申請蓋旅館,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就應實施環評。悠活麗緻集合住宅變更旅館的申請則於2003年7月1日送件,且只送第1、2區面積在1公頃以下,2006年墾管處同意做為旅館使用,10月取得屏東縣政府辦理旅館登記。

葉俊宏說,會議對於1、2區旅館許可是否有效,經過很長的討論。「美麗灣飯店的案例就是從嚴檢視,業者以0.9997公頃送審迴避環評,這個案子有點類似。」

墾管處讓旅館就地合法

對於環保署判定無效,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表示,尊重環保署決定,本案的旅館是屬於一般旅館,目的主管機關是屏東縣政府,在環評未通過之前,屏東縣政府停止旅館營業,墾管處停止旅館使用建築,雙管會簽,停止營業、使用時間將依業者收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書起算。

許文龍解釋,2002年墾管處接了建管權,但在當時旅館一位難求,又有政策指示讓類似的集合住宅合法化。2004年7月墾管處二通盤通過相關條例,屏東縣政府也不是處罰得很積極,又開了一道門可以就地合法,所以也就沒有積極找業者談。

集合住宅不須環評

雖然悠活麗緻在「旅館使用營業」是違法的,不過作為「集合住宅」是合法的。葉俊宏說,悠活麗緻的集合住宅是分兩梯次申請,第一梯是1994年10月24日提出,分3區申請,核發第一批建築執照是在1995年5月17日、6月10日和6月12日,未涉及環評。

第二梯於1996年3月15日提出,1997年9月22日核發建築執照,依照相關法規,人民的案件申請尚未終結之前,按照中央法規,是「從新從優」,適用未滿1公頃不用環評,仍屬合法。

追討7年不法利得

環保署指出,14年來,悠活麗緻營運所得都立基於違法的事實,除了依環評法裁罰30萬至150萬元罰鍰外,將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依悠活麗緻違法的營收,按比例追討不當得利,不過環保署只能計算該法2006年實施以來至今的不法利得。

另外,悠活渡假村作為「一般旅館」,主管機關是屏東縣政府,應由屏東縣政府請環保局依環評法再處罰鍰並命停止開發;但因2002年悠活的監管權已從屏東縣府移給墾管處,因此,與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對昨日會議結論的態度有所保留,並不願參加會後記者會,先行離開。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