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濕地法 明訂重要濕地禁止行為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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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濕地法 明訂重要濕地禁止行為

2013年05月28日
摘錄自2013年5月27日今日新聞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濕地法草案27日在立院內政委員會中通過初審,但朝野因濕地定義、重要濕地廢止機制等無法取得共識,相關爭議條文因此送交朝野協商。初審通過條文也明訂,非經許可不得在重要濕地上游、周邊水域投放、排放或傾倒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廢棄物。

依行政院版本「濕地法草案」規定,濕地被定義為「海域最低低潮位為限」,但其他立委版本則希望訂為「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之海域」。

漁業署官員認為,立委版本定義涉及養殖牡蠣的場所,應保障漁民作業權益。不過,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認為,養殖屬於濕地明智利用,不違背濕地法精神。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說,濕地範圍不涉及漁民作業海域。

另外,行政院版本認為「濕地法」應納入必要時廢止重要濕地的規定,若重要溼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所需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但是,國民黨立委邱文彥認為,濕地是重要環境資產,不應在保護濕地的法律中訂定廢止的條款。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說,政院版本未來可能讓政府隨意以公共利益為由,廢止重要濕地。

由於朝野對濕地定義、是否納入退場機制存在爭議,相關條文最後都保留再進行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