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濕地 將處150萬元以下罰鍰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汙染濕地 將處150萬元以下罰鍰

2013年05月28日
摘錄自2013年5月28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加強濕地保育及管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濕地法》草案,禁止在重要濕地上游投放化學物品或廢水等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汙染物,否則將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改正並復原,更可按次處罰。

根據初審通過的《濕地法》草案條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在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汙(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汙染物等。

草案並訂有罰則,若有禁止從事行為者,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不過,濕地定義與重要濕地廢止等關鍵條文,由於涉及漁民養殖牡蠣作業和專用漁業權等爭議,朝野與行政部門有不同意見,因此保留送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