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院判決美麗灣停工定讞,商業媒體卻以斗大標題報導業者提國賠,恐釀成台東縣民買單,並導向台東不歡迎投資案件等結論;其實,此類報導不僅忽視最基本的事實,更漠視長期以來國內外以在地微型經濟來應對氣候、金融等危機的永續轉型趨勢。筆者觀察如下:
判決再度證明開發程序不正義
法院判決再度證明此案的開發程序不完備,包括台東縣政府補做的「二次環評」過關、以及隨後取得的復工許可,均因周遭居民與縣府還有撤銷環評的訴訟還在進行,因此不准復工,以免造成當地海洋、海岸生態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甚至開發案本身未落實海洋生態的衝擊評估,還得仰賴民間與學者自行監測與揭露。美麗灣開發案所在地的杉原海域,首次記錄到只能在乾淨的海域生存的貝氏耳紋珊瑚,由中央研究海洋學者陳昭倫多次表達,人為開發活動嚴重衝擊具有「海中熱帶雨林」之稱的珊瑚礁,連帶損害其為人類提供豐富蛋白質來源、提供觀光收入角色。
行政法院歷年來一而再、再而三裁定對此開發案不利的判決,更證明此案的決策與執行過程有嚴重違失,包括對最為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詬病的:公眾參與和決策透明度均不足、對原住民傳統領域缺乏尊重、規避程序與忽視海域生態衝擊等。其不當決策的責任何以無人追究?
律師:沒有國賠問題
法院判決證明,忽略在地智慧、民眾公議程序的開發案,再多的投資終屬枉然。關於報載美麗灣將提11億國賠,身為政府BOT案的美麗灣種種錯誤在先,如今要全民買單,恐怕也讓人難以信服。
不過業者若確定聲請國賠,也不必然導向全民買單的結論。藉由國賠訴訟程序,正可再一次釐清業者錯誤期待與投資的責任歸屬,是涉及決策者失職或瀆職?還是業者規避正當程序鑽漏洞所致?
事實上,長期在此案相關訴訟中代理在地居民的環境律師詹順貴,過去一再表達,拆掉美麗灣渡假村後,台東縣政府不會有「國賠」的問題,他甚至公開表示,願意免費協助台東縣政府打此官司。
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中,認為美麗灣切割開發面積迴避環評;詹順貴認為,根據環評法14條規定,「未經環評,不得為開發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不僅適用「自始未經環評」的情形,更包括「審查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的情形,此案根本不適用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也就沒有國賠問題。
後美麗灣思考:在地永續的微型經濟
美麗灣案仍在等待撤銷環評的訴訟結果,也許還得花上兩年的時間才能完全定案,但目前的情況也已宣告了所謂的「後美麗灣時期」的來臨。
每每遇到「拆美麗灣」的聲音,台東縣府與開發單位總是將此案與台東的發展願景綁在一起,甚至以此主張,此案若無法順利進行,便將造成後續的投資嚇阻效應,從此台東將陷入沒有大財團願意進駐的「困境」。
但此類論點最大的問題是,台東縣政府將「拼經濟」的重責大任交由一個製造出大量爭議的財團,祈求藉著破壞珍貴生態、地景、環境,與台東縣民的低廉工資,就能帶動台東的發展,更為此不惜帶頭違背環評相關法規。
但如今,舉世面臨能源短缺、金融風暴與暖化危機的情況下,朝向在地、永續的微型經濟轉型才能提振在地的「韌性」──即遭遇危機後的恢復力。肩負地方發展重任的縣政府,應該轉而關注這種不靠自我剝削、追求眼前短利的發展模式。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蔡中岳就曾指出,在花東基金使用中,台東縣政府規劃團隊早已提出不少可改善貧窮的好方案,例如:微型貸款、窮人貸款、醫療照護等方案,都是能協助在地居民自力打造自在生活的好方案。擁有獨特豐富的多族群人文資源與自然地景,是台東獨有的滿手好牌,檢討舊式發展思維的不足,正是「後美麗灣時代」的任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