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排汙入刑」第一案 10天內4人被刑拘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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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排汙入刑」第一案 10天內4人被刑拘

2013年11月15日
摘錄自2013年11月13日浙江在線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10月14日,永康一家企業管道破裂,導致大量塗料流入了永康江上游支流華溪,整條江變成了「牛奶河」一個多星期後,同一個排水口排出了褐色的油污,江水被污染後,看上去像涼茶一樣

32歲的葉某,成了永康因非法排汙被刑拘第一人。他開設的電鍍廠,向永康江上游南溪內排放大量含有重金屬的工業廢水,經檢測,嚴重污染了環境。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此,如何用刑事手段懲治環境污染者,有了具體的操作細則。從10月31日到11月9日,永康警方一連刑拘了包括葉某在內的4名小企業主。如果罪名成立,他們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刑期或拘役的處罰。

在兩高(高污染高耗能)的《解釋》中,對《刑法》規定「嚴重污染環境」和「後果特別嚴重的」做出了具體的解釋,並詳細列出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種情形。比如,排放污染物超標3倍以上,私設暗管排放的,都屬於「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對此,永康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說,「現在,一旦查到符合入刑標準的,環保部門會馬上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今後,因污染環境入刑的案件肯定會越來越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