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開發的平衡桿—海岸法與沿海保護區簡介 | 環境資訊中心
地球公民通訊

海岸開發的平衡桿—海岸法與沿海保護區簡介

2015年07月20日
作者:黃斐悅(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研究員)

每次演講介紹這個主題,聽者總是一臉茫然「我們的海岸有保護區?」,其實四面環海的台灣島,在民國76年就公告劃定了12個沿海保護區(見圖1),且許多知名爭議開發案,都位於其中。譬如國光石化預定地(大城濕地)屬於「彰雲嘉沿海保護區」範圍,美麗灣渡假村、棕櫚濱海渡假村、三仙台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遠雄海洋公園……等一串東海岸開發,全部位於「花東沿海保護區」。

圖1:76年「沿海保護區計畫」中公告的全台12個保護區。海岸法通過後,其範圍將再調整。(資料來源:內政部)

何以?

一來,母法(海岸法)遲未通過,12個保護區不僅鮮為人知,也形同虛設。

二來,保護區內只有少許面積禁止開發(一級區域),其餘皆屬條件開發(二級區域),缺乏法源依據下,條件開發區一直無法設立所謂「開發條件」。因此前述國光石化、美麗灣等案件,就因位於保護區之二級區域,既沒有禁止開發,也沒有「條件」可限制和管理。(見圖2)

圖2:保護區內的爭議,通常位於二級區域(一般保護區,又稱條件開發區)而非一級區域,如花東沿海保護區中排隊等著開發的13個大型觀光建設。(地球公民基金會繪製)

而今年,海岸法制化邁出了一大步。延宕20餘年的「海岸管理法」(簡稱海岸法)草案,經過各方環運前輩們不斷努力,終於在2015年1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發佈實施。

保護區的資源調查、範圍調整、管理細則的法制化,是內政部未來兩年在海岸法上的施政重點之一,除了禁止開發(一級區域)的範圍將擴大,條件開發區(二級區域)的開發條件也會清楚撰寫。雖然那些位於保護區且已核准的開發案不一定能被撤銷,但這樣的進展仍然振奮人心,我們將更有著力點,督促政府對於海岸開發與保護的矛盾,積極尋求平衡。

Q:哪些海岸應劃為一級、二級沿海保護區?

A:海岸管理法第12條,已明令下列重要資源地區,應劃設一級或二級沿海保護區加以保護管理。
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

  1. 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物廊道。
  2. 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
  3. 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
  4. 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
  5. 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
  6. 地下水補注區。
  7. 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
  8.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