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0日
作者:黃斐悅(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研究員)
每次演講介紹這個主題,聽者總是一臉茫然「我們的海岸有保護區?」,其實四面環海的台灣島,在民國76年就公告劃定了12個沿海保護區(見圖1),且許多知名爭議開發案,都位於其中。譬如國光石化預定地(大城濕地)屬於「彰雲嘉沿海保護區」範圍,美麗灣渡假村、棕櫚濱海渡假村、三仙台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遠雄海洋公園……等一串東海岸開發,全部位於「花東沿海保護區」。
何以?
一來,母法(海岸法)遲未通過,12個保護區不僅鮮為人知,也形同虛設。
二來,保護區內只有少許面積禁止開發(一級區域),其餘皆屬條件開發(二級區域),缺乏法源依據下,條件開發區一直無法設立所謂「開發條件」。因此前述國光石化、美麗灣等案件,就因位於保護區之二級區域,既沒有禁止開發,也沒有「條件」可限制和管理。(見圖2)
而今年,海岸法制化邁出了一大步。延宕20餘年的「海岸管理法」(簡稱海岸法)草案,經過各方環運前輩們不斷努力,終於在2015年1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發佈實施。
保護區的資源調查、範圍調整、管理細則的法制化,是內政部未來兩年在海岸法上的施政重點之一,除了禁止開發(一級區域)的範圍將擴大,條件開發區(二級區域)的開發條件也會清楚撰寫。雖然那些位於保護區且已核准的開發案不一定能被撤銷,但這樣的進展仍然振奮人心,我們將更有著力點,督促政府對於海岸開發與保護的矛盾,積極尋求平衡。
Q:哪些海岸應劃為一級、二級沿海保護區?
A:海岸管理法第12條,已明令下列重要資源地區,應劃設一級或二級沿海保護區加以保護管理。
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
- 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物廊道。
- 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
- 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
- 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
- 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
- 地下水補注區。
- 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