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表示,原先《野保法》對野生動物的捕捉,採「原則上不得使用」獸鋏。但對於危及公共安全、人類性命之虞,與原民傳統文化祭儀所需,可以例外使用。
但獸鋏的不當使用案件不斷,造成野生動物斷腿傷殘,廣受動保團體與大眾關注,嚴重影響國際保育形象,此次農委會打算提高為全面禁止使用,相關法令為《野保法》第19、第21、第21-1條。
違法宗教放生 本次仍未納入修法
而原本在《野保法》中並無明確規範的宗教放生行為,也在此次修正獲得納入。陳志清指出,放生活動有朝向大型化商業化的趨勢,每年放生的動物,涵蓋蟲魚鳥獸數量超過2億隻。其中來源多來自購買野生動物飼養販賣,也造成放生動物不適應野外環境而死亡、污染環境、民眾恐慌等,更造成破壞生態、傳播疾病、危害野生物種等。
因此農委會對《野保法》第32、 46兩條提出修正,包括第32條釋放經飼養野生動物需經主管機關同意,且將另定相關程序、種類、數量、區域等遵循事項,第46條則規定違法放生者,一般動物處5萬以下、保育類處5萬以上20萬以下,造成大量死亡者則處50萬以上250萬以下。也在第52條,加入將沒收放生相關物品與機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