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擬修《野保法》 全面禁用獸鋏、違法放生最重罰25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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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擬修《野保法》 全面禁用獸鋏、違法放生最重罰250萬

2016年04月14日
本報2016年4月1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14日立院經濟委員會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除了立委孔文吉為原民「非營利自用」狩獵除罪的草案,尚有農委會提出全面禁用獸鋏與放生相關的管制。

農委會此次提出全面禁用獸鋏,取消《野保法》中所有例外,是提高了管理強度,在委員會中並無面對爭議。此案經協商後,排除原住民使用的釣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等傳統獵具後獲委員會通過。

獸鋏對野生動物的傷害極大。圖為腳被夾住的山羌。圖片來源:本報資料照。

獸鋏害動物也害人  擬全面禁用

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表示,原先《野保法》對野生動物的捕捉,採「原則上不得使用」獸鋏。但對於危及公共安全、人類性命之虞,與原民傳統文化祭儀所需,可以例外使用。

但獸鋏的不當使用案件不斷,造成野生動物斷腿傷殘,廣受動保團體與大眾關注,嚴重影響國際保育形象,此次農委會打算提高為全面禁止使用,相關法令為《野保法》第19、第21、第21-1條。

違法宗教放生  本次仍未納入修法

而原本在《野保法》中並無明確規範的宗教放生行為,也在此次修正獲得納入。陳志清指出,放生活動有朝向大型化商業化的趨勢,每年放生的動物,涵蓋蟲魚鳥獸數量超過2億隻。其中來源多來自購買野生動物飼養販賣,也造成放生動物不適應野外環境而死亡、污染環境、民眾恐慌等,更造成破壞生態、傳播疾病、危害野生物種等。

因此農委會對《野保法》第32、 46兩條提出修正,包括第32條釋放經飼養野生動物需經主管機關同意,且將另定相關程序、種類、數量、區域等遵循事項,第46條則規定違法放生者,一般動物處5萬以下、保育類處5萬以上20萬以下,造成大量死亡者則處50萬以上250萬以下。也在第52條,加入將沒收放生相關物品與機具。

雖然放生相關修法在此次委員會尚未通過,農委會期待法案能夠順利在立法院這會期完成三讀,年底前就可以上路實施。

經濟委員會正在協商修法事宜。攝影:賴品瑀。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