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府力抗開發 蜜月灣環差決議:退回補件9月再審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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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府力抗開發 蜜月灣環差決議:退回補件9月再審

2016年07月01日
本報2016年7月1日台北訊,林倩如報導

《海岸法》去年2月公布施行,兩年後公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蜜月灣開發案企圖於公告實施前闖關。環保署昨(30日)召開「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因開發單位細部資料不足,難以判斷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重啟環評與否或以環差續審,決議9月30日前補件再審。另外,裁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風管處亦須釐清與會機關所提非環保署主管法規之相關爭點。

蜜月灣開發案是宜蘭有史以來最大開發。圖片來源:我們的島。

氣候、環境劇烈變遷  環差分析不足以取代環評

斥資60億元、堪稱宜蘭縣有史以來最大開發案,開發面積107.4公頃,是台東美麗灣20倍大。開發單位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目前本案尚未開發施工,該案2011年4月15日環評公告確認通過,2014年4月重提「宜蘭大溪蜜月灣整體開發計畫」,2015年5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風管處同意開發計畫(核定版),為回應環保署去年3月函文要求比對開發計畫核定內容與環評書件內容,今提出環差報告,微調之環評書件內容包括「細部設計規劃」、「調降開發強度」、「微調整地面積,但挖填數量不變」、「維持原有海岸景觀」等項目。

博愛強調土地使用分區位置與範圍與原規劃相同,變更部分包括:建築數量樓地板面積大幅下修,空間配置之海岸發展區保障民眾通行權、親水權,道路規劃闢建6公尺私設道路以貫穿分區,污水全數回收達到零排放目標等等。並調整開發期程,分四期、兩階段共15年,第一期第一階段兩年內優先完成服務、功能設施。

開發單位博愛企業簡報。攝影:林倩如。

開發單位博愛企業簡報。攝影:林倩如。

頭城鎮合興里長張正益表示,自己擔任六屆里長,地方經濟亟需要發展,希望環保團體不要為反對而反對,但政府的把關也要更嚴。

立委陳歐珀表示,其一,勿忘開發區過去原是宜蘭縣政府所有地,因八七水災為安置災民以地易地,土地才集中於羅許基金會和博愛企業私有,土地正義回歸公有脈絡應避免高強度開發;再者,全球氣候變遷之下當符合環境永續,是為檢視環評的必要;其三,開發須地方、中央合力,現有環保跟觀光的衝突,一定要尊重地方、專家學者意見,不要動用表決。宜蘭縣環保聯盟理事游國良亦附議,該土地取得過程之爭議性。

守護罟寮灣行動聯盟成員孫博萮表示,據《海岸法》第7條第一、二、六款,應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避免獨占性之使用;且除海岸地質敏感、侵蝕後退、生態衝擊等反對原因,基地內至少有三條中級土石流潛勢溪流,在4~6級山坡地開發大規模住宅聚落或在濱海陸地建設飯店,均將加倍擾動敏感地質,環差報告卻少有提及災害風險,更不足以審視開發全貌,強烈要求退回不予審查,重新回到二階環評與範疇界定程序。

惜根台灣協會理事簡凱倫也呼應,尤其缺乏土石流的風險評估資料,且在生態調查方面,竟僅花短短四天。

宜蘭縣議員薛呈懿表示,蜜月灣一案不只是大宜蘭,更是大台北的事情,實為不可逆、高密度的開發,環評資料多已不符合當代現況,呼籲重啟環評。

惜根台灣協會理事簡凱倫。攝影:林倩如。

惜根台灣協會理事簡凱倫表示,此案缺乏土石流風險評估資料,生態調查時間也不足。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議員薛呈懿。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議員薛呈懿認為,此案環評資料早已過時,應重啟環評。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強烈反對  守護海岸、山坡地「寸水、寸土不讓」

會前一天,宜蘭縣長林聰賢在臉書上公開表示,1998年提出的民間開發案已經過18年,當年地形地貌的狀況與數據,現在已有顯著變化,更遑論開發者還修正擴大開發量體,因此,對環境的影響必須重新評估,縣府反對用過時、與現況不合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來衡量蜜月灣開發案的衝擊。縣府將窮盡一切行政手段,要求蜜月灣重新環評!

環保局長陳登欽補充,海岸屬公共財,山坡地是環境敏感地區不容肆意開發,應該要以全民的最大公共利益來思考,避免被任何單位圈地據為特定族群所使用,相關的開發都要以最審慎、最嚴格的標準來評估。

宜蘭縣長林聰賢在臉書上宣示此案必須重啟環評。圖片來源:截取自林聰賢臉書粉絲頁

縣府一再重申該案整體開發計畫內容與原環評結論在「道路規劃」、「建築數量」、「空間配置」、「整地面積」顯有差異,卻遭開發者一味指稱變更後開發強度均低於原環評內容;雖環保署去年4月7日也認為時隔多年且開發範圍有變動,亦去函要求開發者與風管處,應依《環評法》等規定辦理,8日風管處仍召開結論協商會議作成初審決議,5月再火速通過一案;今報告更僅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最大容積率」進行差異分析,完全未針對「最大建蔽率」詳實交代,無法凸顯配置改變後所產生環境影響。

宜蘭縣府簡報:兩份開發計畫對比,開發強度可見差異。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簡報:兩份開發計畫對比,開發強度可見差異。攝影:林倩如

呼籲重啟環評  因時序、達《環評施行細則》規定及其他疑義

陳登欽清楚梳理應重啟環評的三大理由:首先為時序疑義,2003年6月17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結論中載明「本開發案不得阻礙民眾對海岸之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博愛企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09年敗訴裁判確認、迄2011年才完成環評公告,期間八年皆未進行實質審查,環評後過了13年,交通、氣候、災害、法規等多有變化,環境、社會狀態更已變遷,開發面積高達百餘公頃,對環境影響甚鉅,環評內容過時,本該重新辦理。

再來是,縣府認定本案諸多變更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一、二、四、五、六款規定,應要求其重辦環評,以減輕對環境不良之影響。並分項據以說明,尤其是第一款「計畫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者」,就住宅區、別墅區、旅館區、一般遊憩區之開發強度增加,不是一個小變化,開發單位指大幅降低開發量完全不是事實,且對強度的判斷,亦非對方所稱邏輯,基地於都市計畫框定範圍內,可建容積蓋到滿的上限,不等於環境容許量,應就條件下限來評估。還有第二款「其他因人為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包括水土保地、土石流潛勢溪流、隧道與邊坡等項目;第四款「有加重影響之虞者」,如排水計畫、海域環境調查、生態環境調查等等項目,變更前後明顯有別。

第三點則是其他法規層面疑義,譬如國有財產局新規定,尚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國有土地日後將無法申請開發;依《土地法》第14條之一公告「劃定本縣頭城鎮、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依《海岸法》劃定一級或二級保護區,禁止或限制開發以保育東北角景觀資源;據《國土法》精神修訂「宜蘭縣總體規劃」、擬定「宜蘭縣區域計畫」等等待釐清。

加上環差圖說皆為「示意圖」,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切實執行」之規定。

宜蘭縣政府環保局長陳登欽,守護海岸、保護山坡地,寸水、寸土不讓。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政府環保局長陳登欽反對開發,守護海岸、保護山坡地,寸水、寸土不讓。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簡報:1月,依《土地法》第14條之一公告「劃定本縣頭城鎮、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範圍」。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簡報:1月,依《土地法》第14條之一公告「劃定本縣頭城鎮、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範圍」。攝影:林倩如

與會機關漁業署表示,除保障海岸之公共通行權、親水權,規劃應增加近海納入漁業活動,確認頭城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同意;林務局表示,土地公益目的森林須予以剔除;國有財產局則表示,須補充國有土地的圖面標示。

面對種種提問,羅許基金會主任秘書楊金源的回應則流於輪廓表述,但希望不要將友善規劃妖魔化或推到社會對立面,強調外界對建築位置及數量有所誤解,已主動大量降低原本就不高的建築數量,並無條件提供私有地三條親水通道回饋鄉里。

環評委員:開發單位未確實回應書審意見

閉門會議中,李姓委員表示,缺乏土石流、廢(污)水再利用、排水系統等說明更新;游姓委員表示,區域、道路配置都變不一樣,很難接受,不知道怎麼審查;宋姓委員則針對海域調查提出闕漏之處,包括底泥污染、採樣方式、調查站僅三個等,台灣海域、海岸變遷的調查由來不多,更應該「有個良知」;廖姓委員更質疑,開發單位多實問虛答。主席呂欣怡則提及,該案環評在《文資法》2005年大修之前通過,應增加文化資產的調查。

綜合來說,大溪蜜月灣開發案今次會議癥結重點在於,開發方2014年重提、且去年通過之開發計畫,不是2003年環評有條件通過的原始版本,行政錯誤之下全案提送環差分析,以確定是否達《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須重啟環評。然資料嚴重不足,委員難以定奪,甚或表示應退回風管處、相關機關先做好協調,諸多疑義爭點不是環評委員的責任。

最後,決議要求開發單位不得以「示意圖」為由,迴避釐清本案開發變更有無擴增規模達10%等應重辦環評理由之判斷;依變更後之開發配置進行排水滯洪之水理分析,並就土石流潛勢溪流進行災害分析及因應作為,及補充、修正相關意見,限期三個月後補正再審。

宜蘭縣府簡報:擴增規模於住宅區前後對照。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簡報:擴增規模於住宅區前後對照。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簡報:擴增規模於別墅區前後對照。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簡報:擴增規模於別墅區前後對照。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簡報:前環評書對別墅區之規定。攝影:林倩如。

宜蘭縣府簡報:前環評書對別墅區之規定。攝影:林倩如

作者

林倩如

唸的是跨領域藝術和社會發展,而仰望著山野、也想奔向大海,書寫、行動、環境、多元差異文化,追求自由的移動,深邃回應這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