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傳統產業與野生物資源之永續利用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原住民傳統產業與野生物資源之永續利用

2000年09月28日
作者:劉炯錫 (台東師院環安衛中心主任)

時間:89年 9月 29日 下午2:00-5:00

地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1會議室

原住民產業

【討論提綱】:

一、 原住民文化特性如何?

  1. 如何避免產業發展導致原住民社會文化的崩解?

  2. 產業發展如何在原住民社會內部推行開來?

二、 野生物產業和農業的差異何在?

  1. 一鄉一特產為何在原住民鄉失敗?

  2. 如何建立原住民野生物的產銷體系,使有競爭力?

三、 .如何促進原住民維護自然?

  1. 如何導引現階段不利環境的產業轉型? 

  2. 有哪些誘因可以實施?

四、 原住民鄉內的觀光產業如何與當地原住民互惠?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未來如何促進原住民發展?

五、 政府機關如何協助原住民鄉的發展?

  1. 土地管理機關對原住民鄉有何義務?

  2. 如何考評土地管理機關協助原住民鄉的成效?

六、 生態永續收穫不同於農業,是維持自然生態體系運作的收穫方式。

七、生態永續收穫除消耗性外,也可採非消耗性模式,如生態旅遊。

八、 原住民文化特性如何?

  1. 如何避免產業發展導致原住民社會文化的崩解?

  2. 產業發展如何在原住民社會內部推行開來?

九、 野生物產業和農業的差異何在?

  1. 一鄉一特產為何在原住民鄉失敗? 

  2. 如何建立原住民野生物的產銷體系,使有競爭力?

十、 .如何促進原住民維護自然?

  1. 如何導引現階段不利環境的產業轉型? 

  2. 有哪些誘因可以實施?

十一、 原住民鄉內的觀光產業如何與當地原住民互惠?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未來如何促進原住民發展?

十二、 政府機關如何協助原住民鄉的發展?

  1. 土地管理機關對原住民鄉有何義務?

  2. 如何考評土地管理機關協助原住民鄉的成效?

十三、 生態永續收穫不同於農業,是維持自然生態體系運作的收穫方式。

十四、 .生態永續收穫除消耗性外,也可採非消耗性模式,如生態旅遊。

【引言文】

  • 台灣山地森林、溪流、海岸、湖沼均具有生態永續收穫的經濟潛力。

  • 生態永續收穫宜建立順應自然的產品推廣與銷售體系。

  • 生態永續收穫宜建立監測、評估體系。

  • 台灣原住民傳統利用生態資源方式是發展生態永續收穫的主要知識來源。

  • 台灣大部分原住民傳統生活區多未經民主法治程序讓出或賣出。

  • 現有生態資源法令普遍侵犯原住民權益,宜修法。

  • 現有生態資源法令下仍可實施永續採集、永續漁獵及非消耗性利用。

  • 原住民傳統生活區的生態永續收穫利益應以原住民生計為先。

  • 生態永續收穫有利原住民文化傳承與發揚。

  • 生態永續收穫有利原住民保護當地環境。

  • 考核土地管理機關服務轄區原住民績效,以促進生態永續收穫的發展。

  • 山地造林不利生態永續收穫。

  • 以教育加強原住民與自然資源的關係。

1.生態永續收穫不同於農業,是維持自然生態體系運作的收穫模式。

生產模式

對當地自然生態的影響

對附近生態的影響

一般農業

破壞自然生態體系後,再進行集約生產。

1.肥料、農藥污染域內與域外。

2.生產設施多,消耗域外資源。

有機農業

破壞自然生態體系後,再進行集約生產。

1.肥料污染域內與域外。

2.生產設施多,消耗域外資源。

生態永續收穫

維持自然生態體系運作。

1.近零污染。

2.人工勞力為主,少生產設施。

2.生態永續收穫除消耗性外,也可採非消耗性模式,如生態旅遊。

3.台灣山地森林、溪流、海岸、湖沼均具有生態永續收穫的經濟潛力。

性質

類別

具有經濟潛力項目類舉

消耗性

永續植物採集

野菜(箭筍)、食用香料(山胡椒)、釀酒等調味品(七里香)、水果(愛玉子)、休閒食品(殼斗科果實)、補品(金線蓮)、藥用、園藝(百合花)、手工藝(月桃)、建材(紅檜樹皮)等

永續昆蟲採集

蝴蝶、甲蟲、野蜂蜜等

永續漁獵

水產動物捕撈、海菜採集、垂釣活動等

永續狩獵

原住民文化狩獵結合旅遊、原住民經濟狩獵、外人狩獵

非消耗性

生態旅遊

登山、野遊、賞景、生物欣賞與認識、生態教育等

非消耗性垂釣

以較小傷害度方式垂釣,釣後放回(新武呂溪)

非消耗性狩獵

取狩獵精神,如以照相機取代獵槍進行狩獵比賽

4.生態永續收穫宜建立產品推廣與銷售體系。

  • 4-1收集野生物加以栽植或養殖,則產品已非生態永續收穫產品,如栽植的山蘇和養殖的山豬。

  • 4-2 以公權力協助建立生態永續收穫產品的成份分析、加工、創建品牌與銷售體系。

  • 4-3 生態永續收穫產品若具地方性品牌,可促進地方人士共同愛惜生態資源。

  • 4-4 以公權力協助生態永續收穫產品的流通。

  • 4-5為了避免不當或過量收穫,防止冒充品,宜建立監督機制。

5.生態永續收穫宜建立監測與評估體系。

  • 5-1 任何收穫行為不可能對生態體系毫無影響,因此要看生態體系能否承受。

  • 5-2 從採集收穫質與量的變化趨勢可推斷資源的增或減。

  • 5-3 任何辦理生態永續收穫區域應有監測機制,監測結果若評估對生態體系影響太大,應有所修正或暫時停止收穫。

  • 5-4 生態資源有定量調查的困難,不能以沒有定量調查數據作為不准或延遲辦理永續收穫之理由。

6.台灣原住民傳統利用生態資源方式是發展生態永續收穫的主要知識來源。

  • 6-1 台灣南島語系原住民適應各地多樣的環境已有數千年歷史。

  • 6-2 大部分常見動植物都有原住民的名稱和意義。

  • 6-3 各族群永續利用資源的模式不同,應尊重各地的收穫模式,不能限制只能一種模式,如只准在冬季狩獵等。例如排灣族、魯凱族有自己的部落領域,領域內有禁忌區作為種源庫,非禁忌區則往往隨時可收穫生態資源,也是一種生態永續收穫模式。

  • 6-4 各部落之生態永續收穫不宜完全受限於傳統文化,其他族群或現代研發的收穫法仍可引用。重點在收穫效益與生態體系的影響。

比較各族傳統利用各種環境的密切程度

(+++很密切,++普通,+不密切)。

環境別族群別

森林或草生地等

溪流

海岸

湖沼

水田

旱田

泰雅族

+++

++

 

 

 

+++

賽夏族

+++

++

 

+

 

+++

邵族

+++

++

 

+++

+++

+++

鄒族

+++

++

 

 

 

 

阿美族

++

+++

+++

++

+++

+++

布農族

+++

+

 

 

 

+++

魯凱族

+++

++

 

 

 

+++

卑南族

+++

++

 

 

 

+++

排灣族

+++

++

 

 

 

+++

雅美族

+++

+

+++

 

+++

+++

比較各族傳統利用各野生物別的密切程度

(+++很密切,++普通,+不密切)。 

野生物別族群別

野生植物

野生動物

水產生物

昆蟲等其他生物

泰雅族

+++

+++

++

+

賽夏族

+++

+++

++

+

邵族

+++

+++

+++

+

鄒族

+++

+++

++

+

阿美族

+++

++

+++

+

布農族

+++

+++

+

+

魯凱族

+++

+++

++

++

卑南族

+++

+++

++

++

排灣族

+++

+++

++

++

雅美族

+++

+

+++

7.台灣大部分原住民傳統生活區多未經民主法治程序讓出或賣出。

  • 7-1 清朝以前,台灣山區與東部原住民未受外來政權有效統治。

  • 7-2 日本帝國及中華民國政府雖統治原住民,但取得原住民傳統生活區內的土地與資源前多未經原住民同意。原住民並未讓出或賣出土地和地上物。

  • 7-3 約一世紀外來政權統治期間,台灣原住民沒有從母文化隨著世界潮流而發展的機會。原住民文化與傳統生活區生態體系的關係逐漸疏離。

  • 7-4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宜儘早釐清原住民各族群、各部落或各家族之傳統領域,並協調爭議。

8.現有生態資源法令普遍侵犯原住民權益,宜修法。

  • 8-1 森林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等之立法基礎將原住民傳統生活區內的生態資源據為國有,從民主國家理念觀之,有侵犯原住民權益現象。

  • 8-2 原住民在傳統生活區內的行為仍應受法令約束。

  • 8-3 建議生態資源法令以民主自治為原則,尊重原住民生態資源權,並兼顧環保與國家需求。

9.現有生態資源法令下仍有實施永續採集、永續漁獵及非消耗性利用之餘地。

  • 9-1森林法並未排除原住民得申請利用林產物。但長久以來,很少原住民申請或申請獲得通過。

  • 9-2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設的自然保留區與生態保育區內,禁止改變或破壞自然狀態。生態永續收穫是否改變或破壞自然狀態,存有疑義。

  • 9-3 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大部分原住民主要狩獵動物列為保育類,不得狩獵。規定狩獵只能在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傳統文化祭典內實施。幾乎完全限制原住民狩獵。

  • 9-4國家公園法規定禁止採折花木、狩獵、捕魚,幾乎完全限制住民利用野生物。但仍有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申請採摘箭竹筍簡化作業要點,提供當地居民與當地環境維持關係,並從中獲得經濟效益,箭筍成為陽明山的特產,是生態永續收穫的範例。國家公園法未修法前,國家公園內實施生態永續收穫,存有法令疑義。

  • 9-5 漁業法對原住民漁獵僅有限制不得以麻醉物、毒物、電氣、爆裂物等為之。

  • 9-6 上述法令並未限制非消耗性利用生態資源。



10.原住民傳統生活區的生態永續收穫利益應以原住民生計為先。

  • 10-1 應停止原住民傳統生活區的伐木、枯倒木利用,以維護原住民權益。

  • 10-2 林務局目前對森林副產物的標售有侵佔原住民權益現象,宜停止原住民傳統生活區的一切標售行為。

  • 10-3 目前林務局與退輔會之森林遊樂區,以及交通部觀光局風景特定區之收入仍多未將當地原住民權益納入思考,有消費原住民傳統生活區資源或文化而不付費之問題。

  • 10-4 以原住民生態永續收穫觀念經營原住民傳統生活區,利益自然以原住民生計為先。

11.生態永續收穫有利原住民文化傳承與發揚。

  • 11-1 台灣各族原住民物質與精神文化與當地生態環境密不可分,並各自形成文化特色。

  • 11-2 原住民與原住生態資源脫離關係,其文化復興運動將難以持久。

  • 11-3 原住民文化基本上符合生態永續收穫,可作為永續發展典範來發揚。

  • 11-4 生態永續收穫可提供原住民在地就業機會,並保持與當地環境的關係,有利促進其文化的再生,兼顧生物多樣性與文化多樣性之世界潮流。

12. 生態永續收穫有利原住民保護當地環境。

  • 12-1 目前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國家公園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各風景區管理處等均設有巡邏員、保育警察等,但仍難以阻止為數眾多的濫墾、盜伐、盜獵、盜採。

  • 12-2 原住民得以從生態永續收穫獲取利益,則一切內在與外在侵奪生態資源行為均不利原住民之權益,原住民理所當然將會保護當地生態資源免於被侵奪。

  • 12-3 若原住民生態永續收穫成為國家政策,各土地管理單位宜停止招收巡山員、警察等,以精簡人力與經費。

13.考核土地管理機關服務轄區原住民績效,以促進生態永續收穫的發展。

  • 13-1土地管理機關多尚未將服務轄區原住民列為主要工作任務,有違民主原則。

  • 13-2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宜督促行政院會訂定土地管理機關服務轄區原住民績效評比辦法。

  • 13-3 現有法令仍可讓各土地管理機關在原住民傳統生活區發揮為民服務工作,因此自90會計年度即可實施考核。

14.山地造林不利生態永續收穫。

  • 14-1 過去人工造林常以付出砍伐天然林為代價,不利水土保持與生態保育。另外,人工造林地內由於生物多樣性低,可永續收穫的資源也減少,如相思樹林、柳杉林等。

  • 14-2 台灣的造林史鮮有利及費的案例,造林生產木材顯然不合乎經濟效益。

  • 14-3 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造林獎勵條例中,原住民保留地維持天然林相將不得補助,若砍伐後改植其規定的樹種才得以補助,如此對水土保持、生態保育與永續收穫極為不利。另外,由於經費所限,僅能優先補助水源保護區或其他重點區域造林,對原住民社會造成不公現象。

  • 14-4 台灣原始林或經破壞後自然演替形成的天然次生林較人工造林區域的生物多樣性高,且可行生態永續收穫的資源較多。建議停止山地人工造林政策。已栽植成林的人工林宜加速其更新為天然林。

  • 14-5 建議行政院造林經費轉移為保林經費,並積極協助原住民生態永續收穫。 

15.以教育加強原住民與自然資源關係並培育管理人才。

  • 15-1 我國長期不重視,甚至壓制鄉土文化教育、母語教育、生態教育,土地管理機關限制原住民傳統生態活動,導致目前原住民知識份子普遍與原住地生態資源疏離。

  • 15-2 現行原住民教育政策未能將當地生態資源納入主要學習內容,在外來教育政策主導下,仍難以讓原住民學生與原住環境恢復密切關係。

  • 15-3 現行高等教育有關自然資源系所很少有原住民學生就讀,考試方式及學習方式不利原住民可能為主要原因。

  • 15-4 現行國家政策與高等教育對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的態度仍不重視當地生態知識及原住民權益,原住民就讀該系所仍難以獲得經營生態永續收穫應有的能力。

  • 15-5 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與教育部合作推動原住民自然資源之高等教育。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 (SWAN) E-mail: swanint@eagle.seed.net.tw 網站: http://swan.zo.ntu.edu.tw